法律文摘

电子企业允许客户带走测试失败板卡继续研发,质量标签与用途限制怎样随实物交付?

2026-10-18

板卡没有通过测试,客户却说还要带回去研究电路,愿意签“风险自担”。佛山电子企业此时不能只准备一张出库单。应先查明失败项目、当前状态、权属与拟定用途,确认是否能够依法按该方式交付,再把限制准确附在实物及文件上。

“用于研发”不是所有交付的豁免,“测试失败”也不是无需区分的质量结论。可以合法进行的研发样品移交,与将危险或不合格物品冒充合格成品流通,不能混在一起。客户愿意接收,不能代替企业对这次放行的判断。

把测试结果写具体,避免一个红色叉号包办结论

测试失败可能是某项功能未实现、特定工况不稳定,也可能涉及绝缘、温升等安全问题,还可能只是测试条件与当前版本不匹配。应由相应技术人员确认项目、方法、条件、结果与已知局限,而不是统一填成“坏板”。

记录应对应具体板号、硬件和软件版本,说明哪些项目未通过、哪些尚未测试、是否做过维修或改装。只给整批写一个失败标签,后续客户拿出其中一块板时,双方可能无法确认它原来接受过什么测试。

对结果有疑问,可以先复核;尚未完成复核时应保留真实状态,不要为了出库把“失败”改成“待完善”,也不能把未做的项目填成已经通过。状态文字会影响接收人下一步怎样使用,不只是内部分类名称。

放行前,先确定这批物品能去哪里

应查板卡属于客户来料、企业研发样机、正式订单成品还是其他物品,返还、借用、转让的法律关系分别是什么。权属有争议时,不宜仅凭提出领走的人是项目联系人就放行;需要其具备相应接收权限。

用途也应具体。例如在受控实验环境内分析故障,与装入准备交给终端的设备,可能对应不同风险。客户说“拿回去看看”,不足以说明是否会通电、是否进入整机、是否继续转交第三人。企业应了解与放行判断相关的必要信息,并由专业人员评估条件。

《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相关工业产品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不能只在单据上写“研发专用”,就把本来受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视为已经合法。

物品如果已经进入报废、废弃物等处置流程,还应先核对相应分类与处置要求,不能为了让客户取走而自行改名成研发样品。具体类别尚未查明时,应保留并核实,不宜在本文中为所有失败板卡统一确定废物属性。

标签应跟着板卡,而不是只在邮件里出现一次

准许交付后,应把真实质量状态、适用限制和必要警示,分别落实到能对应实物的标签与随附文件。标记方式要考虑运输、拆包和分装后还能否辨认,不能只在外箱贴一张容易丢失的纸。

例如每块板有唯一编号,交付清单写明该编号对应的失败项目、已知风险、允许用途、限制事项及资料版本。是否适合通电、在何种条件下可以由谁测试,应按技术核查给出,不宜由仓管凭经验写一套通用安全参数。

标签不应与正常合格品混用。原有合格标识、产品包装和系统状态若可能造成误认,应依法依规处理并保留记录,不能用“样品”小字覆盖主要的合格宣传。对于确有使用性能瑕疵但可以依法说明交付的情形,也须核对是否满足相应条件,不能把性能说明例外延伸为安全风险一概可以免责。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区分安全要求、使用性能及质量说明,第二十七条另规定真实标识和必要警示。仅把缺点告诉接收人,不代表安全要求和其他法定义务都已经履行。

签收确认的范围,应当比“后果自负”更准确

签收文件可以确认收到哪些板卡、哪些资料、知道了哪些限制,以及拟用于什么研发事项。涉及归还、再转交、改装和结束使用后的处理,也应依实际关系约定,不能只留下一个签名。

接收人若只负责仓库收货,其签字不宜被扩大为已经完成技术审查、接受所有风险或者代表企业放弃质量请求。技术限制应让实际研发负责人知悉,商务条款由有相应权限的人确认。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人身损害免责,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即使交易双方都是企业,也不能以“自愿领走”排除这些限制;涉及买卖的,还应结合第六百一十八条等审查瑕疵告知与免责。

与其要求客户签一句无法解决问题的“任何后果自负”,不如把当前事实与各自能完成的控制措施写准确。对企业已经知道而未说明的关键问题,不能寄望于一张笼统承诺书消除影响。

交付后发现用途变化,不能只等对方违约

如果客户后来要求将板卡转入量产或者提供给终端,应重新核对产品状态、适用要求和双方约定,不能把原研发接收确认当成正式产品验收。是否需要重新测试、补充资料或采取其他措施,由实际情况决定。

企业发现已交付物品存在可能危及安全的问题时,也应及时核查并按相应义务处理,不宜只发一封“超出用途、与我司无关”的邮件。对已经投入流通的产品发现缺陷,还应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等采取必要补救。

同时保留通知、对方回应和实际处理记录。限制条款的价值在于帮助识别风险并采取措施,不在于事故之后证明责任早已全部转出。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电子企业可给失败板卡设置独立的待处理状态,由技术说明失败原因、业务确认客户用途、仓库核实实物与单据一致,再由有权人员决定是否放行。任何一项仍不清楚,都不应先按正常成品出库。

客户领走后,交付资料也应能支持追踪到具体物品。不要只保存一封没有板号的“客户自提”邮件,更不要在后续发现问题时销毁原测试记录。

研发合作允许探索未完成的技术,但合作双方需要对物品的真实状态形成一致认识。可否交付先判断清楚,标签、说明与接收记录才有基础。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相关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三、二十六、二十七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cc0398e33f8d4e4fb591940fde346cea.html)、[《民法典》第五百零六、六百一十八、一千二百零六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