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家具货款已判付却被债务人擅自寄来抵债产品,供应商签收后应怎样保留执行请求?

2026-10-18

判决要求支付货款,债务人擅自寄来产品,仓库签收本身不当然表示供应商同意抵债。供应商应及时说明收货目的、保存来货及磋商记录,并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如果已经接受抵债、使用或转卖产品,则要核对实际法律关系和受偿金额,不能只发一份保留权利声明就继续请求全额执行。

先让仓库停止把来货当作正常库存处理

假设乐从一家家具供应商取得生效货款判决后,债务人寄来一批餐椅,运单备注“抵欠款”。仓管按平时收货习惯签收,业务负责人此前却一直要求支付现金。应立即保存运单原件、物流通知、包装标签和现场照片,核实签收人员当时看见哪些文字、是否收到过抵债指令。

清点时记录型号、数量、外观、配件及存放位置,将来货与自有待售库存分开。不要为了证明“没有同意抵债”而丢弃、损坏或故意露天存放产品;也不宜先上架销售,事后才补一份仅作保管的通知。对已经发生的签收,能够补充说明当时事实,但不能倒签记录或改动原单据。

供应商不同意接收抵债的,应尽快通过可留存的渠道告知债务人:哪批货到达、由谁签收、双方尚未谈妥何种事项,以及要求对方提出取回安排。通知应符合真实情况。此前已经确定型号、抵债单价和交付日期的,不能仅因后悔就把约定履行说成擅自寄货。

暂存期间谁承担保管、运输等费用,可以根据约定和实际原因处理。通知对方取回并不意味着供应商可任意设定高额仓储费,更不能当然主张到期不取就将货物据为己有。双方不能协商时,应保存必要支出,依法处理货物去向与费用争议。

对照签收前后的行为,判断是否接受了抵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允许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对沉默的认定另设条件;第一百四十二条要求结合用语、行为性质、目的等解释。因此,没有盖章的抵债协议,不等于绝不可能形成合意;反过来,一张物流签收单也不能脱离背景直接解释成放弃金钱债权。

可以把沟通过程按时间排开:债务人提出抵债时,供应商是否认可品类和价格;收货后是否出具抵债收据、冲减应收账款;对外出售时有没有征得授权、销售款如何归属。尤其应检查签收单正文是否含“全部结清”等文字,签字人员有无相应权限以及其他行为是否构成确认。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二十七条对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作出规定:符合效力条件的协议在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按协议履行后相应原债务消灭。适用本题,要先证明双方确实达成了抵债合意,再核货物交付等履行情况,不能让债务人单方在纸上写一个价格就完成清偿。

产品已经进入销售环节的,应把事实完整告诉经办律师和执行法院。如果确属经授权代销,保留代销范围、费用和结算材料;若供应商实际将其作为抵债所得自行处置,则不能再仅靠“仓管无权签收”否认全部后果。最终如何认定,需结合全套行为及证据,而非只看一封事后函件。

给执行法院的说明,应同时交代请求与来货现状

判决已经生效而履行期限届满,尚未申请执行的,应按实际未履行范围及时办理执行申请,不要因产品堆在仓库就无限期等待。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应向承办法院提交来货说明和相应材料,说明哪些金额无争议、哪些清偿事实存在分歧,并表明继续执行未受偿部分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允许当事人自愿协商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标的、期限和方式等。关键在于自愿协商;债务人单方送货不能自行改写判决。该规定第二条也规定了向法院提交、认可和记录和解协议的情形,不宜把业务人员随口提出“先看看货”直接记成双方已同意中止执行。

如果此前确实达成执行和解,应如实提交协议和履行情况,不能仅因未向法院提交就断言协议没有影响。该规定第十九条专门处理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法院等和解情形下的执行异议,是否成立、是否履行及期限条件均可能影响处理。

对于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第九条提供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履行协议起诉的路径,同时要符合第十一条等规定的条件。已经履行完毕、履行期限未到或正在依约履行等情形,不能一概要求恢复。恢复执行与另诉履行协议也并非可以任意重复并行取得两份清偿。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若经核查愿意接受部分产品抵债,应书面确定货物权属、质量、交付验收及抵债金额,并说明抵的是哪部分本金、利息或费用。债务人标注的零售价,不当然等于双方接受的抵债价。

剩余债务、付款期限及未履行的后果也应明确。已经收取的现金与确认抵债部分逐项列账,不能在另签还款文件时把同一笔款重复计入。涉及产品存在他人权利或与约定不符的,还应先核履行是否完成,不宜匆忙出具全部结清证明。

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七条要求恢复执行后依法扣除已经履行部分。供应商保留执行请求的范围,应随真实受偿情况更新;对抵债是否成立或应扣多少有争议,可以提出证据和理由请法院处理,不能隐去产品已被出售的事实。

企业内部宜让仓库、财务和执行经办人员使用同一份来货记录。仓库写明实际状态,财务说明是否冲账,执行人员说明向法院提交了什么。这样才能解释签收究竟只是物流接收,还是后来已经转化为双方认可的部分清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9382.html)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61.html)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2020年修正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