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面料交货后客户改变熨烫温度导致压痕,原有抗皱承诺能否覆盖这种工艺?

2026-10-18

面料有抗皱承诺,不表示能够承受任何熨烫工艺。客户改变温度后出现压痕,应核对承诺所指性能、供应商已知的加工用途及异常原因;温度变化与缺陷同时出现,也未必足以证明全部由客户造成。应先暂停同条件批量加工,保留未加工布、试样和设备参数,再决定退换货或追索加工损失。

南海纺织服装企业处理这类问题,最有价值的材料可能分散在三个时间点:交货前确认了什么,首件试样怎样通过,量产时改变了哪些条件。将这三个时点连起来,比双方各提供一张成衣照片更能解释压痕从何而来。

交货前:抗皱究竟承诺到哪一种表现

抗皱、熨烫耐受和后整理适应性,应按实际技术文件解释,不能仅因订约双方对字面理解相近,就把一个指标当成对所有工艺的保证。合同引用的检测方法、样品说明和使用建议,决定双方怎样比较履行结果。供应商用某种条件下的测试数据推介产品,又明确推荐用于客户已经披露的工序,应审查该推荐是否构成具体质量说明。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要求交付物符合约定及出卖人提供的质量说明。工厂准备作高温压烫、覆膜或特殊后整理时,宜在选料阶段告知工艺;供应商掌握材料存在影响该用途的限制,也应审查是否已明确提示。不能把任何未写入正文的邮件都排除,也不能把供货后才发出的保养说明自动视为客户早已接受。

缺少明确温度范围,不代表供应商任意解释,也不代表客户可以无限提高参数。应结合合同相关资料和通常用途补充判断;涉及具体材料或用途的强制要求,仍应按适用规定执行。不能拿另一种成分、另一批次的合格报告,直接证明争议面料在本次条件下适用。

首件阶段:试样通过的条件有没有保留下来

设想客户用一小块布试烫后回复可以量产,后来为提高节拍改变了温度和停留时间。这一示例中,试样通过究竟确认了面料本身、试烫方法还是成衣最终效果,需要看原记录。客户对某个样片认可,不等于供应商对今后一切参数作出了保证。

试样应能对应布号、批次、取样位置、当时设备和实际加工条件。有的设备显示值与实际接触条件可能存在差异,是否需要校核,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判断。不能在没有测量依据时,把设备面板上的数值直接写成材料实际承受温度。

双方可保留同批未加工布和试样,标明各自状态,不要只剩经过反复补烫的成衣。若客户按供应商建议完成小试,并如实反馈后才获准继续,供应商事后主张客户自担试产风险,还需解释当时建议及确认的内容。若客户跳过已明确约定的小试,则应审查这是否影响发现问题及减少损失。

量产之后:变化、原因和责任不能只靠推测

压痕出现后,记录熨烫温度、压力、停留时间、垫布、蒸汽和设备状态的实际变化,交由相应技术检测分析其影响。这些因素列作待核项目,不表示每项都是本次缺陷原因。面料成分或整理工艺本身不符合约定,与客户加工条件超出适用范围,可能分别存在,也可能共同作用。

可在安全且不破坏重要证据的条件下,协商对未加工布按原确认工艺、实际量产工艺分别测试。对照样本应尽量控制其他差异。供应商单方拿新批布试烫没有问题,无法直接证明旧批交付合格;客户展示一堆压痕照片,也未必足以证明缺陷交付时已经存在。

需要鉴定时,委托问题应明确指向材料交付性能、实际加工条件和损坏原因,不宜只问产品有没有问题。重要样品由谁保管、允许何种取样、是否破坏性测试,应预先记录。若只剩加工成品、原始布和参数都遗失,原因判断的证明难度会增加,不能用事后补写表格弥补原始记录缺失。

先止住继续加工,再按原因计算损失

出现同类异常,应尽快通知供货方并保留送达记录。第六百二十条、六百二十一条涉及检验和异议通知,不能因为还在与下游客户沟通就一直不告知供应商。需要同时核对约定检验期、质量保证及法定例外,而不是把所有加工后问题都说成已经签收不能再提。

面料不符合约定时,可结合第六百一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确定补救。供应商主张合同中的免责限制,也须考虑第六百一十八条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瑕疵的限制。免责条款是否成立、有效及适用,不能仅看一张通用售后声明。

索赔可区分未加工布、已裁未烫、已产生压痕及能够补救的成衣,说明每种状态的数量、成本和残值。裁剪加工费是否因缺陷白费、补救费用是否合理、下游折价是否真实承担,均需对应。发现问题后仍大量继续同条件加工的,扩大损失会受到第五百九十一条约束;双方原因共同作用的,也应依第五百九十二条分别评价,不能简单用谁改了温度就让谁承担全部。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制衣厂准备追索前,先把交货前说明、首件试烫和量产参数分别保留原件,向供应商说明究竟要求核实哪一个差异。与下游结算时,不宜在原因未核清前签署全批质量责任自认。要支付急需发生的合理补救费,可同时记录目的和责任保留,让减损措施与最终分担分开处理。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第六百一十五至六百一十八条、六百二十条、六百二十一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五百八十四条、五百九十一条及五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