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制衣欠款由客户律师在谈判中确认,供应商应怎样核律师代理权限与确认效果?

2026-10-18

客户律师在谈判中说“欠款数额可以确认”,供应商应保存这项材料,但不能仅凭律师身份,就认定客户已经承认全部到期债务、放弃质量扣款并同意立即付款。应先核确认发生在什么场合,具体确认了什么,再审查相应代理权限和客户后续行为。诉外谈判、诉讼中的事实自认与签署和解协议,适用的判断不能混在一起。

南海制衣交易中,同一批货可能同时涉及加工费、面辅料款、返工扣款和已付定金。律师确认的“余额”,可能是核对后的本金,也可能只是为争取分期提出的整体方案。供应商准备据此让步、停止补证或改变催收安排前,需要把这句话接回完整记录。

先保留完整意思,再判断确认范围

假设客户律师邮件写:“账面本金暂按双方对账表计算,若免除利息并允许分期,可提交客户审批。”供应商只截取“按对账表计算”,便称客户无条件认可全部请求,会遗漏暂定、利息减免、分期及审批条件。相反,若邮件明确表示受客户授权,确认附件中已扣除退货的到期本金,并给出付款安排,其证明内容就与前一种表达不同。

核对时应找到邮件引用的具体表格版本,确认截止日、订单、交货数量、退货折让及已付款是否一致。律师说货物已经收到,未必同时承认质量合格;认可本金,不必然包括违约金;说“收到催款函”,也不等于承认函件全部金额。每一项准备主张的效果,都要找到相应表达。

谈判记录还可能只是律师转述客户意见、提出法律分析或试探解决方案。由哪方整理纪要、是否发给对方确认、对方是否提出修正,都影响证据判断。供应商可以将有分歧的项目单列,请对方澄清,不能在自己制作的纪要上写一句“未回复视为全部认可”,就当然补足对方的意思表示。

授权书要对应本次动作,不能只核职业身份

对于诉外代理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五条要求书面授权载明代理人、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律师执业身份、律所函件和客户委托的代理范围,是需要分别核实的问题。

可以请对方提供覆盖本次事项的授权证明,重点核委托人是否为欠款公司,代理事项是否涉及该批制衣交易,以及权限究竟是沟通核账、确认债务、协商付款,还是代签最终和解。没有必要要求公开律师费及全部委托合同内容,但有权作出当前承诺的依据应当能够核验。

特别要注意期限和后续变化。律师曾经代客户处理另一起案件,不代表当然有权确认本批货款;此前可以传达付款方案,也不当然有权接受新的利息或担保负担。发现授权过期、事项不符或客户已经通知变更代理安排时,应先向客户核实,不能继续只凭旧名片或历史联系人身份作重大让步。

有授权也不意味着每句话都是最终决定。若授权限定金额、需客户审核或只允许提出方案,就要结合这些限制判断。供应商准备签署的文件,宜把确认本金、仍争议的扣款、付款期限和是否免除其他请求分别写清,以便与授权逐项对应。

进入诉讼以后,事实自认与和解授权仍要分开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要求,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九条进一步规定,授权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不足以支持代理人实施这些处分行为。厂家接受诉讼和解时,不能只看是否有一张写着全权代理的委托书。

但是,诉讼中对具体事实的自认,不能一概套用“没有特别授权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诉讼过程中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可产生免除对方举证的效果;第五条规定,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明确否认代理人的自认,则不视为自认。

这一区别在货款案中很实际:律师在诉讼中明确认可某批货物已经收取,与代表客户接受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可能是不同层次的行为。还应核陈述是否有限制或附条件,法院将依证据规定第七条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自认。涉及依法不适用自认的事实,或自认与已经查明事实不符,也不能仅凭口头承认确定;第八条对此设有边界。

为达成调解、和解作出的妥协,又有专门限制。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七条针对在诉讼中为此目的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规定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因此,不能把诉讼调解中的让步报价直接抽出来当成无条件认债。该条也不能反过来理解为所有诉前谈判记录一律不能作证;对诉外材料,仍须结合适用规则、形成目的和完整内容评价。

客户后来付款,能说明到哪一步

授权不足时,可以要求客户本人或有相应权限的代表对具体内容作出确认。《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其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起三十日内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不能将律师把邮件抄送给客户、客户没有立即回复,就直接等同追认。

后续履行则要看它对应什么。《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追认。若律师代签了和解协议,客户按该协议明确支付首期款,这类履行可能具有重要意义;但客户只支付原合同中无争议的一笔货款,不当然表示其认可律师所提全部金额、分期及其他条件。付款备注、付款指令和前后沟通应一起保存。

对方没有出示充分授权时,也不能跳过表见代理的审查。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但这种“有理由”需要客观依据,不能仅由对方是律师或自称受托得出。客户的对外授权表示、具体交易过程及供应商是否已知权限限制,均需结合事实判断。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

供应商拿到律师确认后,可以把材料按一件具体事情整理:客户授权谁,允许做什么,律师实际说了什么,客户后来怎样回应或履行。将这组材料与原订单、交付、退货和付款记录对应,能够避免只剩一封律师邮件,却说不清确认的是哪笔欠款。

涉及减免、延期或最终和解时,尽量让客户直接签章确认,或者由已核实权限的代理人完成签署,并保存相应授权。确认材料能补强债权,但不替代全部履行证据;谈判仍在继续,也不宜因此放任举证期限等程序事项经过。尚待审批的方案、最终签署文本及实际付款记录应分别留存,不用事后修改的会议纪要覆盖当时收到的原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第六十二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12721.html)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民诉法解释](https://cicc.court.gov.cn/html/1/380/385/12829.html)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