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饮料经销商扣除渠道罚款只付净额,厂家能否要求提供每项扣款的发生依据?

2026-10-18

可以要求经销商逐项说明扣款依据,并提供与所主张责任相对应的材料。一张“渠道罚款汇总表”,通常不能同时证明厂家负有相关义务、确实违反义务,以及经销商有权从货款中扣除全部金额。不过,材料要求要跟扣款性质对应:约定违约金未必以经销商已经向渠道付钱为前提,转嫁实际损失则需要核实损失如何发生。

三水饮料厂家收到净额付款后,先应保存银行到账信息和对方扣款说明,再核差额对应的项目。这里讨论商超、平台等交易渠道依合同或业务规则提出的费用扣减;不能只因文件写着“罚款”,就将其视作行政处罚,或者反过来认定所有此类约定均无法律效力。

渠道有规则,为什么由厂家负担

经销商与渠道订立的供货或促销规则,并不当然全部约束上游厂家。《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确立合同原则上仅约束当事人的规则。经销商应说明厂家责任来自双方哪份合同、哪项承诺,或者厂家何种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可赔偿损失。

假设经销商因错过预约入仓时间被扣款,原厂商合同约定厂家按指定时间送至经销商仓库,经销商负责向商超预约并配送。即使罚单上写着饮料品牌,也不能据此认定厂家承担扣款。应核厂家交付时间、经销商预约记录及后续配送过程。若实际延误来自厂家迟延交货,则应按约定、因果关系和损失范围继续审查,不能只因罚单收件人不是厂家就一概拒绝。

厂商合同援引渠道规则时,要查清版本、适用订单和生效范围。经销商在月底才发来的新规则,不能不经核实就追溯到此前供货。对于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约时未协商的格式条款,还须区分是否成为合同内容、是否有效以及怎样解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示和应要求说明的义务;因未履行而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重大利害条款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第四百九十八条分别规定无效事由和解释规则,不能把所有格式扣款条款都直接宣布无效。

“已阅读全部规则”的签名或线上勾选也不是核查终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条要求提供方对已尽提示或说明义务举证,电子合同不能仅靠设置勾选、弹窗就当然证明义务已完成。厂家提出异议时,应指出具体未提示的条款及其影响,同时保留收到的版本和签约界面,不能只作笼统否认。

先辨认所主张的钱,再提出材料要求

不同费用可能都叫“罚款”,但证明重点不同。厂家的补证清单可以按照下列区别提出,而不是一律要求“拿出付款发票才认账”。

扣款实际性质 应重点核对的材料 不能仅凭什么确定
厂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有效条款、对应违约事实、计算方法及调整争议材料 渠道单方起名为罚款,或者经销商自填金额
厂家违约造成的渠道损失 渠道规则、追责依据、扣款或付款及结算记录、因果关系 一份仍可申诉且尚未落实的索赔通知
双方另行协商的折让或和解扣款 确认范围、金额、条件和签署权限 业务人员仅确认收到表格

对约定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允许约定一定金额或损失计算方法。经销商是否已经另向渠道支付同额款项,不当然决定该违约金是否成立。但如厂家认为约定金额过分高于损失,应提出调整请求及证据,不能只在自己的账上改成较低金额。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主张过高请求减少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理的一方也应提供相应证据;第六十五条还要求以损失为基础,结合履行、过错、交易等因素判断,恶意违约方请求减少一般不予支持。

对实际损失,核查不止于有没有付款回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要求损失由违约造成,并受订约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限制。渠道直接从经销商应收结算款中扣除,可能没有单独转账,却仍可能形成财产损失;相反,收到一张索赔通知,也未必已经负担通知上的全部金额。材料应能说明责任是否成立、金额是否确定及是否实际扣减,不能只挑其中一种凭证。

将通知、申诉结果和最终结算接在一起

逐项核对时,可以要求保留渠道原始通知的编号、对应订单、违规原因、计算依据,以及其后申诉、减免、撤销和结算情况。涉及商业秘密,可在不影响核验的前提下遮盖无关交易信息,或者通过双方确认的核验方式查证;但不能把决定扣款主体、原因和金额的字段全部遮掉,只剩一个总数。

饮料批次、入仓时效、临期处理和促销履行可能形成不同扣款。一张订单因延迟被扣一次,后续又以相同事件列入月底服务考核,需要确认是否两个独立责任,还是同笔费用重复记账。若渠道之后退回了部分款项,或者厂家已经作过针对该事项的专项补偿,应一并反映。普通销售返利是否包含该责任,也要看约定,不能为了去重而把没有关联的优惠随意相减。

损失扩大及经销商自身过错同样要核。《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要求违约后的适当减损措施,并规定合理减损费用由违约方负担;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双方违约各担其责,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赔。经销商未及时提交已有的准时交付证明,是否导致本可撤销的扣款继续发生,应结合实际申诉规则和可采取的措施判断。厂家不能只凭存在申诉入口,就假定经销商一定能够申诉成功。

净额已到账,怎样保留对差额的主张

收到部分货款后,应及时书面确认实际到账金额,并对争议扣项逐一回复。可以列明认可的项目、仍缺的材料和不认可的具体原因,说明是否仅确认收款而尚未接受全部扣款结算。对方付款备注“全部结清”,不代表双方必然已达成和解,但供应商仍应结合既往沟通及时澄清自己的意思;已经真实同意的结算,也不能收钱后再一概否认。

若经销商主张以其违约金或赔偿债权抵销货款,还应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核互负债务、债权到期、标的种类品质、不得抵销的例外以及通知到达;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不是所有净额支付都已经完成法定抵销,也不是厂家不同意就当然阻止抵销。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法院审查认为抵销权成立时,相应债务在通知到达时同等数额内消灭。因此,追收差额时应回应每笔扣款的成立条件,而非只要求对方先另案取得判决。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厂家可以把询问落到具体项目:这笔扣款适用哪份规则,由谁实施了什么行为,最终扣了多少,为什么应由厂家承担,是否已通知从哪笔货款中抵销。经销商提供材料后,财务核金额,业务核履行过程,再共同形成对差额的解释,避免双方只交换越来越复杂的总额表。

尚未查清的项目保留原始记录和补证要求,已经查明属于厂家责任的部分依法、依约处理。下一轮合作中,宜事先约定渠道规则的更新方式、扣款通知与核验流程、异议处理和核减记录,使后来每笔差额都能追到具体事实,而不是等货款少到账才追问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19382.html)第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