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设备买方在执行和解中另交机器担保,反悔后厂家如何核对原判决与担保的关系?

2026-10-15

机器交来作担保,不意味着原判决的金钱债务已经清偿,也不意味着厂家可以自行把机器卖掉。买方在执行和解后违约,厂家应先判断能否恢复原判决执行,再核查机器是谁的、担保怎样设立,以及是否具备由执行法院直接处理担保财产的条件。

假设佛山一家设备厂家已经取得支付价款的生效判决,当前执行中同意买方分期付款,买方另以一台现有机器作担保。如果后来买方提出“机器不要了,剩余款也不付”,厂家需要拿出原判决、和解协议和担保文件相互核对,而不是只凭机器估价决定债权还剩多少。

从原判决和付款记录算出尚欠范围

原判决主文确定了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和解则可能调整期限、履行方式,或者约定按期付清后减免一部分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和解规定》)第一条允许依法协商调整这些内容。但双方签了新协议,不等于法院重新判决,更不能把交机器担保直接记成同额付款。

先将判决确定的项目与和解约定逐项对应:本金是否减免,减免是否以按期足额履行为条件,利息如何处理,机器仅担保哪一部分欠款。担保范围写的是和解金额还是原判决未履行余额,决定后面能请求执行多少担保财产。恢复原判决执行,也不能当然把原本只覆盖部分款项的担保扩大到全部债务。

回款要按实际收到的时间、金额和对应项目登记。《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七条要求,恢复执行后将和解已经履行的部分依法扣除。若机器只是交来担保,尚未依法折价抵债或实现担保,不能先冲减货款;如果双方后来明确改为交付机器抵债,还须核查新的约定和实际履行。该规定第六条也明确,法院不得仅依据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财务可以把已收到的钱及依法完成的抵债记入履行记录,把担保机器及其状态另行登记。机器账面原值、双方估价和最终可变现金额各不相同,不宜直接抄进已收款栏。

到执行案卷里寻找直接执行的依据

“和解里有担保”与“已经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不能混用。可以从案卷中检查以下三种文件组合,判断适用哪条路径。

文件和事实 需要核实的条件 不能直接推出的结论
双方仅约定抵押或质押机器 担保合同、机器权属、登记或实际交付 仅凭该条款就能在原执行案中直接执行第三人财产
执行和解约定担保,担保人向法院作出直接执行承诺 承诺针对不履行和解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并已进入法院材料 担保范围自动扩大为全部原判决债务
为暂缓执行向法院提交执行担保书 担保书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及法院暂缓决定 暂缓期限、担保期间和普通民事保证期间可以混为一谈

第二种适用《执行和解规定》第十八条:和解中有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法院作出规定的承诺,在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后,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这里的“且”关系到能否使用直接执行程序。只有两家公司私下盖章、尚不能证明担保人向法院作了承诺时,不应把条件写成已经齐备。

第三种要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担保规定》)另查。担保人应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副本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有书面意见或签名、盖章的法院笔录。担保书须写明暂缓期限、担保期间、担保范围和方式,以及期满仍不履行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财产担保还须具体记载机器状况、所在地和权属。第三人公司提供执行担保的,还应核对公司章程及相应决议。不能仅凭法官收到一份和解协议,就推定这些手续都已完成。

执行担保项下,暂缓期限届满仍不履行,或者暂缓期间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恢复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范围以担保人应履行义务部分为限;不得据此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优先执行。

执行担保的两个期限另算

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书约定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担保期间自暂缓期限届满起算,没有记载或记载不明的为一年,届满后再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法院不予支持。这些是执行担保的规则,不能直接套到所有私下抵押协议上。

交付清单不能替代机器权属和公示核查

先把机器铭牌、型号、序列号、位置和交付照片对齐,再核购置合同、付款记录、出租或融资租赁文件,以及已有担保和查封情况。买方把机器放在厂里使用,并不足以说明有权拿它担保。第三人提供机器的,还要核查真正的权利人是否作出担保意思表示及相应授权。

属于买方自己的可执行机器,与第三人担保机器的程序位置不同。前者本就是被执行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即使新增担保存在缺陷,厂家仍可在恢复执行后提供线索,请求法院依法查控处置;不能因此认定这台机器从此不能执行。后者则不能仅凭针对买方的金钱判决,就当然拿来抵偿。

实体担保权也要单独核查。依《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所谓“交机器”如果只是递交设备清单,机器仍完全由买方控制,就应核实是否真的完成了质押交付,不能只看协议用了“质押”二字。

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某项担保财产,与厂家对变价款有无优先受偿权,还需分别审查。《执行担保规定》第七条允许依法办理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办理的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等措施也有对应规则。向法院交一份担保书,并不能替代应有的登记或交付,也不能排除其他权利人依法提出主张。

违约后按所选路径递交材料

先把“反悔”落实为可证明的不履行事实。《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允许,在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时申请恢复原生效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起诉。已经履行完毕、尚未到履行期或条件未成就、正在按约履行等情形,不能只因厂家改变想法就恢复。期限未到但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的,应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审查,不能把一句普通讨价还价等同于明确拒绝履行。

选择恢复执行时,提交和解协议、违约证据、已履行扣减表和剩余债权计算。按第十条,当事人不履行和解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适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不能无限期等待。涉及第十八条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的,还应附担保条款、担保人向法院作出的承诺及相关收件或笔录材料。恢复之后,就履行同一执行和解协议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反之,就履行和解协议起诉并被受理后,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原文书执行,原执行措施依法转为诉讼保全措施。两条路径的后果应在提交申请前算清。

缺少直接执行条件时,第三人提供的民事担保是否仍可主张,要再核所担保债务、合同效力和请求基础,不能简单宣布担保全部失效,也不能重复要求履行已经选择恢复执行的和解。机器被移走、替换或拆卸的,应及时保存现状及相关记录,向执行法院反映,不宜自行进厂搬运或出售。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收到设备清单就冲账,会把担保交付当成实际回款。厂家应让财务依据实际履行核款,让负责执行的人核对法院案卷,让懂设备的人确认现场机器能否与清单对应。最后要能回答三个具体问题:原判决尚欠多少,这台机器担保多少,法院凭哪份材料处理它。任何一项答不上来,都应先补齐事实和文书。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法律依据核验于2026年10月11日:[2020年修正的《执行和解规定》《执行担保规定》](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61.html),以及[《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五百七十八条](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6/t20200602_1913330.html)。文中场景为假设,具体请求需以执行案卷与真实履行情况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