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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厂技术员绕过客户安全联锁恢复产能,客户同意操作是否足以排除个人责任?

2026-10-18

客户同意技术员调整设备,并不足以排除技术员绕过安全联锁的责任。客户可以提出维修需求、确认生产安排,却不能通过一张签字单取消法律规定的安全要求。技术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核实联锁的实际功能、改动后的危险、本人职责和操作,以及是否与事故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对南海五金企业派出的技术人员,最需要分清的是:客户授权做了什么,与法律允许做什么,是两个问题;客户承担责任,也不当然意味着实际操作人员没有责任。同样,不能仅因技术员最后改过参数,就把事故的全部原因和责任归到他身上。

客户确认维修,不等于有权批准取消保护

先核签字者是谁。车间班组长提出赶货、设备主管批准维修、企业负责人决定复产,涉及的权限不同。维修工单上“尽快恢复”“保证产量”这样的要求,也不能直接解释成允许关闭保护功能。

应保存客户提出的原始故障描述、维修范围、风险提示和回复。假设技术员已经明确说明某项改动会使人员防护失效,客户仍要求先生产,那么这段同意可以帮助查明客户的认识和作用,却不能成为技术员继续实施违法操作的免责许可。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安全设备的设计、使用、检测、维修、改造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禁止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及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不能把设备属于客户、客户愿意承担损失,作为绕开这些要求的理由。受影响的可能还有现场工人及其他人员,并非只有设备所有者。

客户与服务企业之间的合同、工单和安全管理安排,有助于确定谁负责检修、协调现场和确认复产;但合同约定不能替代对各方实际行为及法定职责的审查。一句“安全问题全部由客户负责”,也不能直接排除技术员已经实施的行为。

应查联锁保护了什么,以及改动后设备怎样运转

“联锁”可能涉及设备动作顺序,也可能承担直接的人身安全保护。需要结合设备说明、安全设计、适用规程和现场实际功能判断,不能只凭软件里的名称认定刑法所说的安全设施,也不能把安全功能改叫“效率限制”就当作普通工艺参数。

调查材料应能还原改动前后设备状态:原来何种状态下会停止或限制动作,改动后该保护是否仍有效,设备当时是否投入正常生产,人员是否可能进入相应危险区域。这里要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结合技术资料说明,不靠事后猜测,更不能为了证明危险,重新制造危险现场进行演示。

检修中的隔离测试与解除保护后连续生产,不能不加区别地评价。所谓“临时措施”也应查其依据、适用范围和实际效果,不能只有一个名称。存在其他保护措施,并不当然说明改动合法;是否符合标准、能否有效防止相应风险,需要具体核实。

应保存维修前后的配置、授权记录、报警及操作日志、现场隔离记录和复产交接材料。运行数小时没有出事,只能说明这段时间未出现已知事故,不能证明安全功能失效没有危险。事后恢复正常的截图,也不能替代生产期间的原始状态。

没有发生事故,与已经造成伤亡,要分别审查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针对列明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要求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中包括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有关设备设施等情形。因此,未发生伤亡不是当然免责理由;但发现一次违规调整,也不能省略对现实危险的证明。

应将设备功能、人员位置、运行条件、风险暴露及制止措施结合起来看。两高有关部门在解释该罪时强调综合判断现实危险,不能将一般安全管理违规全部刑事化。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也有相应法律、规范和专业判断依据,不能把内部报告写上“重大”二字就当作结论。

如果已经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则可能涉及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重大责任事故、强令或者冒险组织作业,以及第一百三十五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规定,仍须逐项核对各罪条件。现行司法解释明确,危险作业行为导致严重事故并构成相应事故犯罪的,依相应规定处理,不能只用“危险作业”三个字概括所有后果。

因果关系要具体到事故怎样发生:被取消的保护是否本可阻止该危险,设备是否还存在其他故障,现场管理或后续操作怎样影响结果。多种原因共同作用时,应依法评价每人的作用,不能因客户也有管理失误就直接免除操作责任,也不能因有伤亡就省略因果分析。

外派技术员不是客户员工,也需要核实其实际作用

相关司法解释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纳入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的主体范围;安全设施、条件方面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也可能进入相应责任审查。劳动合同是否与客户签订,并不是唯一判断标准。

具体应查看派工任务、岗位培训、设备熟悉程度、账号权限和实际操作。技术员只是提出停机建议,随后由他人另行改动,与本人实施绕过后交付生产,事实不同;账号属于技术员,也仍须查明实际操作者和指令来源。

本人知道的是一般故障、可能影响质量,还是直接关系人员安全的失效风险,也应按当时收到的资料判断。对不同罪名应分别审查相应主观条件,不能用“技术人员应该懂”代替全部证明,也不能把所有事故责任都限定为事前明知会发生伤亡。

强令或冒险组织作业还要核组织、指挥、管理行为及有关危险认识。客户负责人要求复产、服务企业主管指示技术员执行、技术员实际修改,可能分别承担不同作用,责任不会仅凭一份“客户自愿”文件就全部由客户承担。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在现场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优先停止相关危险作业、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并按实际需要撤离。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以及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撤离的权利;第五十九条要求发现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

技术员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说明具体异常及尚未解决的问题,将客户催产和本人回复如实记录。恢复生产前,应由有相应职责和能力的人员按适用规程完成安全检查、必要测试和交接,不能只取得客户“能开机”的签字就作为保护功能合格的证明。

保留记录不能耽误救人或排险。因紧急处置必须改变设备状态时,应尽可能记录原状态、采取的措施及时间;已经发生事故的,依法配合救援、报告和调查,不删除日志、重置记录或补签虚假的检修确认。责任分析需要的是真实操作经过,产能恢复本身不能证明维修已经安全完成。

孟翔律师主要在广东佛山执业,现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相关依据可查阅[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九条](https://www.mem.gov.cn/fw/flfgbz/fg/202107/t20210716_416558.shtml)、[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百三十五条](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fl/11033925/index.html)及[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835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