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厂账簿被刑事扣押后,企业怎样核对清单并申请返还与案件无关的资料?
2026-10-18
账簿被刑事扣押后,企业可以核对清单,说明哪些资料确与案件无关并依法申请返还;对于仍有取证必要、但影响日常经营的资料,可另行说明复制或其他替代需求。不能只以“公司要用”为由认定全部扣押违法,也不能把整批资料贴上“财务材料”标签便不再审查关联。返还范围、原件与副本以及申请程序,应分别处理。
清单上的“账簿一批”,先对应到实际物品
佛山电子制造企业的采购、报关、工资与成本资料,可能分散在纸质凭证、移动硬盘和财务系统。核对时,先确认办案机关、案件标识、扣押时间及文书,再将清单与企业能够确认的实物逐项比对,避免只记录“财务室被搬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要求,会同在场见证人和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企业应保存自己取得的完整版本,不能只留第一页照片。
若清单记载过于笼统,可提出具体核对意见:纸质账册属于哪个年度和主体、凭证起止号码、盒册数量;设备则核型号、编号和可确认的存储介质。无法当场确认的应如实说明,不凭记忆补成一份看似精确的目录。对差异提出书面意见并保留记录,不擅自改动办案机关已出具的文件。
扣押整台设备,与提取其中部分电子数据,也不是同一事项。企业需要搞清楚实际采取了哪种措施、有哪些交接或提取记录,不能仅因电脑暂时不在公司,就推断全部数据均被永久扣留;也不能擅自登录、远程删除相关数据来减轻经营影响。
判断关联,宜说明资料证明什么或为何不能证明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资料对企业有利,不代表与案无关;不直接记载被调查交易,也可能用于核资金、人员权限或交易背景,需要具体说明。
假设调查涉及某年度的采购付款,企业其他年度资料是否相关,不能只用年份不同判断。期初余额、持续交易及后来冲账可能有联系;与所查事项确无联系的其他独立业务资料,则可说明其内容、时间和用途,请求审查返还。不能只写“全部都是正常经营”,却不给出任何可核对范围。
企业可以按清单序号列出资料名称、所属主体、时间、与待查事项的可能关系及申请理由。无法判断关联的部分,提出需要核实的问题,不自行替办案机关作最终认定。对一册中只有部分内容涉及案件的,可说明页码或凭证区间,提出依法复制、留存相关部分或返还其余资料等方案,由有权机关审查。
无关返还,与有关资料的经营使用,分开提出
经查明确实无关的,应依法解除扣押并退还。仍有取证必要的原件,企业不能只因已经复印过就要求当然返还;原件核验、鉴定及其他证据需要,可能影响处理。是否可以通过复制、提取或其他方式满足取证,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审查。
经营确有急需的,可以说明具体任务和截止时间,例如工资核算、已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或客户结算,需要哪些页、哪些记录。请求提供或允许依法制作副本,比只说“影响很大”更便于明确需求。但这类请求不是企业自行打开封存材料、取回硬盘的授权。
假设一批资料中,企业急需某月工资明细,同时认为另一个独立项目台账无关,可分别提出复制工资明细与审查返还无关台账的请求。不要把两项都写成“全部返还,否则无法经营”,也不要为换取副本而承认所有资料均与案件有关。
取得副本时,核对应的原件范围、页数、清晰度及取得经过。内部继续记账产生的新材料,与原来被扣押的历史记录分别保存,不能用后补账替换过去事实。涉及电子系统恢复的,也应保留操作时间和来源,不覆盖原始数据。
三日以内返还,从什么事实开始计算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或冻结的相关财物、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三日以内解除相应措施并退还。这里的条件是“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不能直接改写成企业递交申请后三日必须归还全部资料。
申请中可附清单、权属或持有依据、资料目录和无关性说明,写清具体请求,保留提交对象、时间及收件记录。已经收到确认无关的处理材料却未返还的,应保存该材料并提出办理要求;机关仍在审查关联的,也应围绕争议范围补充真实依据,不把未及时答复自动当作已同意返还。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认为对无关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应当解除却未解除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向该机关申诉或控告的途径。对处理不服,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应核办理机关和案件阶段,不能把所有刑事扣押争议都直接作为民事返还之诉处理。
企业提交材料时,将“清单哪里不符”“哪项确实无关”“哪项只是需要副本”分开说明,并附原始收件及处理记录。不得隐藏其他账簿、销毁数据或补造与案无关的用途说明。合法配合取证与依法提出范围、保管和返还异议,可以同时进行。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电子制造企业宜先让财务确认资料目录,业务部门解释具体用途,再由法律审查核对关联和申请路径;以具体册页、设备和数据范围提出请求,避免一份笼统申请既没说清返还理由,也没解决经营急需。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2018年修正](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48b3b0c3f954448e996602a71fc6f878.html)。文中采购、工资与项目台账为说明场景,具体措施以实际文书和程序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