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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出具并不存在的销毁证明帮助客户核销资产,盖章人员认识应怎样核查?

2026-10-18

印刷企业没有实际销毁物品,却出具“已销毁”证明,盖章人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查证明用途、真实处置、本人当时知道的事实及实际帮助。明知文件不实,不能单独替代对某项共同犯罪故意的证明;但也不能用“客户自己负责核销”回避明知协助的行为。应把实物去向、账面核销和款项归属分别还原,再判断这个章起了什么作用。

销毁、报废和核销,各自发生了没有

佛山包装印刷企业替客户处理旧包装、印版或设备,业务文件中可能同时出现“回收”“报废”“销毁”“核销”。这些词不能随意互换。客户账上已经折旧完毕,不代表设备没有残值;财务作了核销,也不当然证明实物已不存在、任何人都可私自出售。

假设民营客户将一批旧设备交给印刷合作方处理,某员工要求出具“全部破碎销毁”的证明,实物却由回收商运走出售,款项进入该员工个人账户。需要查谁拥有设备、谁批准处置、是否允许出售、真实回收价格及回款要求。盖章证明是否用于掩盖私卖和截款,应从这些事实出发,不能只按证明上的资产原价确定损失或犯罪数额。

也可能设备本来就依法依约出售,公司完整收到回款,证明却把出售误写成销毁。文件仍有真实性问题,但财产去向和个人占款与前例不同。不能为了说明假证明的严重性,把并不存在的截款情节补进调查结论。

证明写到哪一步,决定应核实哪些事实

“收到待销毁物品”“按约安排处理”“已经完成销毁”,证明范围不同。收货单可以支持物品到场,不能单独支持全部销毁完成。某次取样照片也不能自动证明整批数量已经处理。

应核证明正文、附件、数量单位和日期,找回形成时的草稿、客户发来的要求以及盖章后发送的版本。客户最初只要求确认收到,后来谁将措辞改成“已经全部销毁”?盖章人员看到的是最终文字还是一张空白盖章纸?证明中列出的批次、设备序号是否与实际到货一致?这些问题影响对其认识的判断。

销毁由第三方实施时,还要核交接、运输、过磅、现场处理和结算记录。印刷企业仅负责联系回收商,却出具自己“亲自完成销毁”的证明,应说明依据。资料缺失可以如实反映,不能重新拍一批无关废料,冒充当时处置全部资产的影像。

盖章前知道了什么,不能靠事后结果倒推

印章保管人员、业务负责人和实际处置人员看到的信息可能不同。应调取当时的审批附件、客户沟通、内部异常报告及真实回复,核其是否知道未销毁、是否知道客户要借此作何处理,而非只问“你知不知道盖章要负责”。

《刑法》第十四条关于故意、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要求将认识与行为对应。盖章人误以为处置人员已完成销毁,与收到明确“东西还在、先出证明”的要求后仍配合,不应相同评价。明知证明不实,也还需进一步查其对客户所实施具体犯罪事实的认识和参与,不能直接跳过这一层。

这种认识不要求当事人会背罪名。若其知道资产被员工私自卖掉、公司收不到回款,仍按事先安排出具销毁证明协助掩盖,可能具有重要证明意义。相反,事后第一次看到客户内部核销材料,不能被直接写成其事前就已了解全部安排。前后几次出证的时间和认识变化,也要分别说明。

未参与原安排、侵占完成后才知情并出证的,不能仅据此倒推其事前共谋;后续行为仍需按实际事实另行审查,并不因为发生在事后就当然合法。调查记录应注明具体发生阶段,避免把不同时间的帮助混成一次行为。

有权限盖章,不等于有权证明自己不知道的事实;违反用印流程,也不自动等于共同犯罪。不能用审批手续齐全替代真实依据,也不能因客户发生犯罪便推定所有签字、转发或盖章的人都明知参与。

对财产犯罪的帮助,须落到具体财物与处分

如果围绕民营客户员工侵占单位财物调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要求职务便利、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及相应数额条件。应查证明是否配合其取得、处分或隐瞒有关财物,以及盖章人的共同故意覆盖哪些事实。仅有会计账面资产减少,尚不能代替实物去向与非法占有证明;真实残值、客户回款和单位实际控制都应查清。

印刷企业收取的处理服务费、回收商支付的价款、客户账面资产原值和员工个人截取的钱,不能全部相加成一个“涉案总额”。应先判断所调查行为与犯罪的计算对象,再据证据核算。客户若涉及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等特殊身份,也不能机械套用一般民营单位员工的规则。

普通企业出具业务销毁证明,也不当然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指中介组织人员的证明业务。其是否承担相应法定证明职责,应具体审查,不能因文件名叫“证明”就直接认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同样,使用真实公司印章在内容不实文件上盖章,与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印章等行为不同;是否存在伪造行为须另有证据,不能只凭证明虚假认定章也是假。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企业发现不实证明后,应保存原文件、审批和发送经过,核实物品目前位置及真实处置。需要更正的,明确原证明哪项不实、真实日期和核实根据,依法向相关方说明,不偷偷换掉客户已经使用的旧版本,也不倒填一份销毁记录来配合原日期。

被调查盖章人员宜按当时实际收到的材料说明认识,区分自己看到、听说和事后获知的内容。不要让处置方、客户和印章保管人统一说成“只是文字错误”,也不要把猜测写成明知。仍有物品或原始数据可核实的,应沿合法途径保存,不再继续出具无依据的确认。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包装印刷企业今后出具处置证明,应明确仅证明哪些批次、哪些实际环节,并把证据附件与用印审批一并留存;不以客户希望核销的结果,反过来决定证明必须写成什么样。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文中设备处置、个人截款等经过均为假设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