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厂把待复检批次提前出库,质量主管未签放行能否说明其没有参与?
2026-10-18
待复检食品已经发走,质量主管没有在纸面放行单签字,不能单凭这一点认定其没有参与;也不能因为担任质量主管,就推定其同意全部出库。应按批次核对待检原因、实际发货状态、权限操作及知情后的行为。违反放行流程与构成食品安全犯罪还需分别审查,尤其不能把“尚未完成复检”直接当作已经证明食品具有刑法要求的危险性。
先找回被拦下的那一批,而非笼统说产品有问题
三水食品饮料企业安排复检,可能因为初检指标异常、样品身份存疑、检验过程需要复核,也可能是对品质指标再次确认。不同原因影响后续判断。调查时应找到具体批号、检验项目、原始结果和复检决定,避免把“待复检”三个字当作统一的不安全结论。
假设一批饮品因某项微生物指标异常被隔离,主管收到检验通知,随后仓库在复检完成前向经销商发货。需要确认异常结果是否对应这批货,留样和送检是否可追溯,主管是否收到足以说明风险的内容。相反,若复检只涉及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外观品质争议,不能不加分析地套用同一刑事评价。
“出库”也要看实际状态。系统从生产仓转到待检区,与已经出厂交给经销商销售,不是同一事实。调拨单、门岗、运输签收和经销商收货记录,可以帮助确认货物何时离厂、谁实际控制、是否进入销售。名称叫“暂存”并不能掩盖已经对外供货;单纯内部库存位置变化,也不能直接按已售处理。
纸面未签,系统里可能已经完成了关键动作
放行未必只有一张纸。质量状态由谁锁定、谁能够解锁,系统是否允许仓库绕过拦截,紧急发货由谁审批,应结合实际流程查清。
主管没有签名,却使用自己的权限把批次改成“可发”、告知仓库先发后补,或者明知不符合条件仍组织制作放行资料,这些行为不能因签名栏空白而消失。反过来,账户名显示主管,也要核实是否本人操作、是否存在代用账号,不能把系统账号自动等同实际行为人。
应保留状态变更日志、登录设备和时间、权限配置、发货群指令、当班安排及审批附件。主管出差或休假,可能影响能否控制现场,但不能单凭考勤证明其没有远程发指令;现场出现其名字,也不能替代对具体行为的证明。
质量部门提出“暂停出厂”后,负责人是否收到、是否安排绕过,应如实记录。主管发现已发货后是否明确反对、通知拦截、协助追踪,属于另一时点的行为。不能只选前期提出异议的一条消息,隐去后来同意继续发货的回复;也不能因后来未能追回,就否认真实存在的止发动作。
法律要求检验合格,刑事判断还须满足本罪条件
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要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按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企业不能以客户赶货、内部默认或主管未签字为由,取消这项要求。检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核对实际检验与出厂过程,而非只看最终有没有补上一页报告。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情况。未完成某项内部手续,不自动证明所有犯罪条件;产品最终检测合格,也要审查送检对象、项目和代表性,不能用另一批次的合格结果替代涉案批次判断。
该罪的基本构成并非一定要等消费者实际受伤,才能评价风险。食品是否不符合相应安全标准、是否达到条文要求的危险程度,需要与检验、原料、生产工艺及其他证据对应。企业自己说“卖了也没人投诉”,无法替代这些核查;单一感官品质争议,也不能自动被放大成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主管知道什么、做了什么,应落实到发货前后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以共同故意为基础。审查主管是否参与,应核其收到的是初步提醒还是明确风险报告、是否理解相关内容、能否实际控制放行,以及是否指示或帮助有关行为。不能仅用“他是专业人员,理应知道”跳过具体信息和认识的证明。
明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配合放行,与因未收到报告而未能及时拦截,不能作同样判断。岗位失职可能存在其他责任,但是否满足某一刑事犯罪的主体、行为、认识及后果条件,仍应依法审查,不能把企业内部考核结论直接搬成刑事结论。
一批货分几次发出,主管的知情时间也可能在中途。第一车已离厂时才收到通知,与第二、第三车发出前就明确知情,证据范围不同。按具体车辆、发货单、批号和时间核对,比写一句“参与全部销售”更能说明其实际作用。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发现已经流转的批次存在安全问题,企业应按实际情况依法停止相关生产经营、追踪去向并履行召回、通知及报告义务。《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对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的处置有明确要求,不能等刑事责任定完才采取措施,也不能不分情况私自销毁全部留样和原记录。
主管及其他人员说明情况时,应保留原检验报告、自己真实收到的通知、反对或放行指令与实际处置记录。不补签虚假的事前放行日期,不把口头通知一律改写成书面批准,也不要求检测人员改结果来配合账面时间。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食品企业排查这类事件,宜用批号贯穿检验、库存状态和每次发货,分别说明“谁能放行”和“谁实际放行”;纸面空白需要与真实操作一起看,不能成为统一免责或统一归责的理由。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2025年修正](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6bff4ef87291497fa72949e1fc88efb5.html);[《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fl/11033925/index.html)。文中饮品批次与发货经过均为假设示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