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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商要求检测人员按送样名称出报告却隐藏实物差异,双方认识怎样逐次取证?

2026-10-18

送样名称与实物不一致,需要核谁提供名称、检测项目能证明什么,以及各人在何时知道差异。建材商隐瞒样品身份,不等于检测人员必然知情;检测机构只是沿用委托名称,也不意味着其数据、结论或明知配合行为当然没有问题。应以每次送样、沟通和签发为单位审查,不能凭长期合作或一份最终报告,倒推双方从头就有共同故意。

报告上的名称,是委托信息还是检测结论

委托单写了某种板材名称,报告相应栏记载该名称,和检测后确认材料具有某种成分、等级或性能,证明内容不同。应保留报告完整格式、备注和所检项目,明确哪些信息由委托人提供、哪些结果来自实际测试。只截取名称与合格二字,可能掩盖所检项目及结论适用范围。

现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区分了责任:对委托人送检样品的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这并不是允许检测人员明知样品被调换、数据不符仍配合出报告。机构及人员仍须依法保证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不能将委托信息栏用作虚构检测结论的掩护。

假设佛山某建材商将普通板材冠以另一种材料名称送检,检测机构只测了厚度与吸水率。应核报告是否确实只回答这些项目、检测方法是否适合实际样品,以及建材商是否另将报告对外解释为材质身份已获确认。不能单凭两个项目合格,就推出材料名称和整批产品身份都真实;也不能因客户误读,就未经核实认定检测人员参与欺骗。

第一次收样时,谁有机会发现差异

应先固定样品照片、封签、收样编码、委托原单和接收记录。名称是由建材商直接填写,还是检测人员听取描述后录入,影响后续核查。外观明显不同与需要成分测试才能识别,也不能混为同样的认识条件。

接样人员、实验人员和授权签字人接触的信息可能不同。接样人看到实物但不负责分析,实验人员掌握异常数据但未参与业务沟通,签字人看到报告草稿和部分原始记录,应分别核实际履职过程。部门之间没有传递某条信息,不能直接说每个人都已知道;该传递而未传递的责任,也须另按职责和事实审查。

若机构自行抽样,应核抽样地点、范围、方法及谁控制可选样品,不能沿用委托人自行送样的事实前提。用一块另行准备的样品替代实际批次,和从真实批次正常抽取样品,证据路径不同。样品能否代表全部出货,不由报告盖章这一动作单独决定。

将获知差异前后的沟通分别保存

同一客户多次送检,认识可能发生变化。第一次仅收到委托名称,第二次收到关于实物差异的提示,第三次又被要求删除备注,应逐次固定原始信息、收件人、回复及出报告时间。后来某人参与修改,不能自动证明此前所有报告都出于相同认识;此前没有收到提示,也不能成为后来明知配合的当然理由。

“按送样名称填写”可能是在确认委托栏文字,也可能结合上下文是在要求掩盖已发现的材料差异。应保留完整聊天、附件、语音及修改前后版本,核说话人针对的是哪份样品、哪个栏目。孤立一句话,通常不能说明双方是否对虚假事项形成共同认识。

检测费用、长期业务和加急要求可以作为背景核查,不能单独代替故意证明。额外利益或绕开正常审核的要求,也应查到具体对象和执行行为,不能只概括为关系熟。经办人明确拒绝更改并保留异常说明的记录,和同意覆盖原数据的记录,应当分别呈现,不选择性删除对己不利的部分。

报告出具后才发现被客户扩大使用范围的,应保存首次获知的时间、对方展示的文件及实际处理经过。后来发出纠正说明,可以证明后续采取了什么措施,但不能替代对签发时认识的审查;没有后续纠正,也不能脱离职责、获知情况和具体行为,直接证明最初就是故意配合。

不实、虚假与刑事责任并非同一判断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针对样品管理、设备、方法或数据保存等违规,并且数据结果错误或无法复核等情形规定不实报告;第十五条列举未经检测、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调换样品等虚假报告情形。应查行为究竟发生在哪个环节,不因报告有错就把不同情况一律称为故意造假。

行政上的报告分类,也不直接替代刑事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对相应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作了规定,对严重不负责任、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另作规定。需核具体机构职责、人员行为及相应条件,不能只凭报告错误、职位或一项行政认定直接决定罪名。

涉及建材商与检测人员是否共同犯罪,还应按《刑法》第二十五条审查共同故意。建材商单方换样、检测人员受骗,与双方知情配合改变数据或样品不是同一事实。对某人存在过失的判断,也不能自动转化为其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处理建材检测争议,可按送样编号逐份整理“实物、委托、原数据、获知差异的信息、签发版本”,在每项后注明掌握人和形成时间。需要更正时,依法标注更正并保留旧版本,不能把改后的报告重新当作最初报告使用。对于无法自行取得的仪器数据或系统日志,可保留具体线索依法申请调取,不用事后统一说明替代每个人当时实际知道的内容。

相关依据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5/art_bff8f35d8f114acca7643bddd77e9505.html)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至十五条,以及[《刑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报告范围、人员认识与刑事后果须分别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