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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企业隐瞒退役电池身份销售为新电池,合同价款与涉案产品价值怎样核查?

2026-10-18

储能项目的合同总价,不当然等于退役电池冒新销售的涉案金额。应先查明哪些产品存在冒新行为,再分清已经销售、尚未销售及其他设备服务的范围。销售金额也不是新旧价差或净利润:实际收到的钱和依法属于应得的违法收入,都需核实;未售货值则有另外的认定依据。争议不只是乘法算得对不对,更在于算了哪些产品、用了什么价格。

先把电池的真实身份与销售承诺对上

退役不等于任何情形下都没有使用价值,能够继续使用也不等于可以冒充全新电池。采购记录、追溯编码、原使用信息、拆解重组记录与出厂标签,应共同说明来源及处理过程;合同、技术附件、报价单和销售沟通则说明对客户承诺了什么。容量检测达到某一数值,不能代替对新旧身份的核查。

假设三水一家储能企业采购退役电芯,组装成电池柜后按全新电池向客户供货。应区分确实使用退役电芯的柜体、另行采购的新电池,以及尚在仓库等待分选的来料。不能因为同一项目查到旧电芯,就把全年全部储能项目都列为冒新销售;也不能因外壳和控制器是新的,便忽略对内部电芯身份的虚假承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针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两高有关解释将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新产品列入以次充好的范围。具体产品是否符合该情形,仍需结合实际组成、销售表述和证据判断;对有关行为难以确定的,应依法委托相应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不能仅凭外观新旧下结论。

已售金额不是利润,也不只看银行入账

两高解释所说的销售金额,是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因此,不能只扣出冒新电池的溢价,也不能先减掉采购、人工和运输成本,把剩下的利润作为销售金额。反过来,签过合同并不意味着合同中每一项金额都已当然成为该项违法销售收入。

逐笔核算时,应把订单、实际交付、结算义务和回款对应起来。已经出售且形成应得价款的产品,不能因客户尚未付款就一律删除;尚未交付、订单取消或交易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应具体说明实际状态及依据,不能只凭合同封面总价认定已经完成销售。

同一笔钱还可能出现多次记录:客户预付一次,财务再做应收核销,平台又生成一条结算记录。如果把收款流水、发票金额和应收金额直接相加,就可能把同一交易重复计算。应使用订单号、产品编码、交付单和对应金额核对,明确各份凭证是在证明同一收入还是不同收入。

整套系统报价,需要审查哪些部分进入金额

储能合同可能同时包含电池柜、控制设备、安装施工、调试和后续运维。是否把某笔价款计入涉案产品金额,要先明确涉嫌生产销售的产品对象及实际交易安排。不能未经审查把所有服务收入都并入,也不能事后把电池价格任意压低、把差额改写成服务费来减少数额。

原报价的形成时间尤其重要。签约前已有分项单价、独立采购凭证和真实服务结算,可以帮助说明各项内容;调查后才制作的拆分表,则需有原始资料支持,不能仅靠企业自行分摊。若电芯与柜体、控制部件被作为一个产品整体冒新出售,也不能当然只按拆出来的旧电芯残值计算。

对整体产品还是部分产品存在争议,应把组成、功能、对外承诺和成交方式列明,依法提出审查意见。金额表应注明每一项对应的具体产品、交易凭证及计入理由,不宜先选一个比例,再套用所有合同。

库存货值与已售收入要分栏核实

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其货值不能不加区分地当作已经取得的收入。两高解释对未售产品及犯罪未遂另有规定,货值以涉案伪劣产品标价计算;没有标价时,按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难以确定时依法进行估价。不能简单拿旧电芯采购成本,也不能任意选市场上最高价的新电池报价。

估价对象应说明是电芯、模组还是整柜,规格、容量和配置是否对应,价格基准日期与交易环节是否匹配。以整柜数量乘电芯单价,或者把不同容量型号混用一个价格,即使算式无误,也可能没有回答实际货值问题。提出异议应明确错在对象、数量还是价格依据,并附对应资料,而不只写一句估价过高。

库存中有待检来料、已封存不再出售的退货或不同来源产品时,需要核其真实状态和行为经过;企业单方标注报废,并不自动排除审查,仓库里存在也不意味着全部已经作为新产品出售。对尚未销售部分,应按具体法律条件评价,不把其与已售数额随意相加后直接套用已完成销售的档次。

退换、重发与赔偿应保留独立记录

同一柜体发出、退回后又重发,应核实际产品及各次交易关系,避免同一记录被重复列项。客户退款、更换电池和另行赔偿也应分别留存凭证:它们可以影响事实判断及相应责任,但不能不核性质就直接从所有涉案金额中冲减,或者据此认定原来的冒新销售从未发生。

企业可先制作产品明细表,列出追溯编码、来源、销售承诺、交付状态、结算和库存去向,再与现有金额表逐项核对。对检验或估价有疑问的,保留样品封存、抽样范围和报告所依资料,依法提出具体意见,不自行拆换送检产品或重新打印覆盖旧标签。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储能企业处理此类调查,宜先确定涉案产品清单,再核金额;不要只让财务核对汇总数。采购人员说明来源,生产人员说明组装与编码,销售人员说明承诺和交付,财务说明结算及回款,各自提供原始记录。对整柜与电芯口径、服务价款或退换货存在异议,应逐项写明理由,而不是用一张新制作的总表替代全部经过。

相关依据见[《刑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以及[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6/09/08/530685.shtml)第一条、第二条。产品定性、金额和人员责任须分别核查,不因统一报价就免除逐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