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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厂将受污染包装重新投入灌装,车间人员是否明知应从哪些操作记录查证?

2026-10-18

受污染包装重新进入灌装线,不能只凭车间人员在岗或签过交班单,就认定其明知食品安全风险。应先核实污染的性质、涉及批次和对食品的影响,再按隔离、清洗、验证、放行、投线的先后过程,查清各人何时收到什么信息、能够决定什么、实际做了什么。客观安全问题与个人主观责任,都需要相应证据,不能相互替代。

先把争议包材对应到具体食品批次

同一区域出现污迹,与某批包装已经受污染,不是同一项证明;包装污染与灌装后的食品是否受到影响,也须进一步核查。应保存最初发现记录、包材批号、取样信息、检验原报告及留样,注明发现时间和保管经过。不要在全面清洗后只留下几张现场照片,再要求照片单独说明全部污染程度。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该项食品安全要求,不宜被简化为车间有异常就直接构成某个罪名。刑事审查还应核对应行为、食品安全标准、危险程度或其他法定条件。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要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能因为尚无消费者出现症状,就认为当然没有该项风险;同样,不能仅凭一张隔离标签,就认定已达到这一危险程度。检验、污染物性质和相关专业材料,应由办案机关依法结合具体食品和批次审查。

如讨论第一百四十四条,还应核是否存在向食品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对应行为及认识,不能把所有包装污染直接写成该条规定的掺入行为。没有核实的物质名称、限量和检测结论,不应由经办人凭经验补进说明。

隔离通知到了谁手中,何时到达

以三水食品饮料生产中的一种假设情况为例:夜班发现一批瓶盖疑似接触污染物,质检在系统里设为待处理。白班接班后,有人按主管指令清洗,有人看到后续放行状态便安排投线。如果只调取一份全员培训签到表,还不足以说明每个人已经知道这一批包材的实际问题。

应核最初通知载明的是待检、疑似污染还是已经确认不合格,通知具体批号是否清楚,哪些岗位收到了信息。工作群里发过消息,不等于每个人都已阅读并理解;员工未回复,也不能脱离其他记录就认定完全不知情。交班原件、本人回话、系统查阅和后续操作,可以共同核对。

通知发送时间尤其需要与操作时间对应。员工投线后才收到检验结论,与收到不得使用的通知后仍主动改状态放行,应分别评价。不要把事故发生后发布的通报,当作此前每位员工都已经知道风险的证据。

清洗记录需要和验证、放行记录连起来

包装受污染后是否允许经处理再用,本身需要按材料、用途及适用规定核实,不能认为洗过就一定可以重新投入。即使允许采用相应处理方式,也应查清真实处理范围、实施人员和验证根据。记录上写完成清洗,不等于全部争议包材已得到有效处理。

核对时可先看清洗操作覆盖哪个批次,再看验证样品来自何处、检测项目与污染问题是否对应、放行依据形成于投线之前还是之后。部分样品合格,能否支持整批安全,应结合取样及专业判断,不能由一线人员用一个合格结果替换所有技术结论。

系统日志还可能显示放行状态由谁修改、谁有权限、是否存在事后补录。纸质签字与电子记录不一致时,应保存两者并查形成经过,而非挑选有利的一份。若质检已经作出不予放行结论,却有人要求跳过限制,应具体核其指令内容、接收人和后续执行,不只记录主管催生产这样一句概括。

不同岗位的认识和行为分别审查

质量负责人、生产主管、仓管、投线操作员掌握的信息可能不同。质量人员是否获知污染结果,主管是否知道验证没有完成,仓管是否接到解除隔离通知,操作员是否仅见到已经放行的批号,都应逐人核实。不能把单位整体掌握的信息,直接变成所有员工个人明知的结论。

《刑法》第十四条关于故意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故意的规定,要求把个人认识与实际行为对应。具有专业培训或相关职责,是审查其能否识别异常的材料,不能单独证明其已知道全部事实;不熟悉专业知识,也不能自动排除其在收到明确禁用通知后仍参与使用的责任。

若单位行为涉及犯罪,《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单位及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仍须区分主管决策与具体责任人员。员工提出暂停、申请复测、报告异常或拒绝修改记录的原始材料,也应依法核查。不能只挑选事故发生时留在岗位上的人员,省略真正作出放行决定和下达指令的环节。

安全处置与责任核查应当同时留痕

企业发现争议后,应先对相关包材、在制品及成品采取与风险相应的隔离和管控,保存批号与实际数量,不为取证而继续使用疑似有问题的材料。《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对发现生产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规定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上市销售食品、通知和记录等要求。达到法定条件时不能只等内部责任调查结束后再行动。

已出厂批次应核对销售去向和通知经过;召回处理、报告及必要的无害化处置,应按法律要求办理。不要把标签类问题在满足条件下可以补救销售的特殊规则,直接用到真实污染问题上。需要处置的实物,应依法兼顾安全与证据保存,不能私自销毁全部留样来掩盖批次范围。

被调查人员应保留当班实际接到的指令、交接内容和本人操作线索,如实说明哪些事项并不掌握。不要补写早于真实时间的清洗、培训或放行记录,也不要要求同班同事统一一套说法。资料缺失可以说明形成和保管原因,不能用重新制作的完整表格冒充当时原件。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对食品车间明知的审查,宜从具体批号出发,连接污染发现、通知到达、处理验证、放行和实际投线五个节点。核对签字确认的内容及签署时可见的资料,才能进一步检验后续操作是否与个人认识相符。企业负责调查的人员也应保留不同意见和有利线索,让批次范围与个人责任均可复核。

主要依据可查[《刑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及[《食品安全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6bff4ef87291497fa72949e1fc88efb5.html)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三条。污染性质和实际危险程度,需要对应专业材料和本批次事实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