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资讯

食品车间负责人让员工重贴生产批号,保存期限并未改变能否排除造假问题?

2026-10-15

保存期限没有改变,仍不足以排除重贴生产批号中的虚假标注。对食品车间而言,批号还可能关联原料、生产班次和检验样品。应先留住新旧标签及原工单,查清重贴后是否仍指向同一批食品;如果借另一个批号掩盖不合格产品,期限未变不能消除相应风险。是否构成犯罪,则须另核食品状态、具体行为和人员认识。

把更换前后的标签放在同一份生产记录旁

批号与生产日期可能有关联,也可能各自独立。数字改了哪些信息,要看企业当时使用的编码规则:日期、产线、班次、流水号分别占哪些位置。规则后来调整过的,保留各版本的适用时间。仅凭编号变化推定日期造假,或者仅凭期限未动认定标签真实,都缺少这一步核对。

核验对象应包括食品本身、包装标签和生产记录。例如,标签从甲批号换为乙批号,生产工单还是甲,检验报告却只记乙,先查甲乙究竟是同批产品的两种编号,还是两次独立生产。仓库为了方便出货自行合并批号,不能代替生产与检验环节对实际产品的确认。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第七十一条要求标签内容真实,并规定食品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重贴后的编码若使经销商和监管人员无法对应真实批次,保存期限不变并不能回答这些要求是否得到满足。

核对时可以保留一套未拆封产品、旧标签照片、原始打印任务和更改审批。照片要能看清商品、包装层级与批号,不要只裁下一小段数字。企业留样与行政执法、刑事程序中的取样并非同一回事;自行留样还须记录保管情况,依法取证时配合核对,不能以企业自选样品直接代替被调查批次。

同一天到期,仍可能有两种不同的处理结论

假设三水一家饮料厂同日生产两批产品,一批检验合格,另一批出现待查异常。负责人要求把异常批次改贴成合格批次编号,理由是两批到期日一样。此时要核实的是异常是否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出厂条件,合格报告实际覆盖哪一批,以及换标是否意在使异常食品以合格食品交付。相同到期日不能让检验结论自动覆盖另一批。

换一种事实:打印机把班次代码印错,产品、生产日期和检验对应关系均真实,企业发现后停发并依法纠正,原始记录可核对。这与借号掩盖异常存在区别。但企业仍要核适用标签规范、实际更正方式及消费者是否会被误导,不能把内部审批当成任何换标行为都合法的依据。

如果所谓保存期限未变,仅指标签上仍写十二个月,还需要查看起算的生产日期是否改变。保质期长度相同而起算日被后移,会改变对外呈现的到期时间。《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应食品。核查应落到实际标注内容,不能只比较两个期限数字。

标签瑕疵的处理也有条件。依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只有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消费者,才适用相应责令改正规则。故意借用别批合格身份,不能仅凭没有延长保质期,就自行归入这种瑕疵。

检验发现什么,决定刑事审查走向

食品标签违法与食品犯罪的证明要求不同。对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还涉及销售金额等构成条件;是否已经销售、对应多少货款,应核实际合同、出库、收货和结算记录。重印标签数量不能直接当作已销售食品数量,更不能乘以某个零售价便得出全部涉案金额。

若调查指向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要求审查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并非发现任何指标异常,都可以省略这一危险条件。反过来,没有收到消费者患病投诉,也不能单独排除已经达到法定危险程度的情形。

涉及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还要按第一百四十四条区分生产掺入行为与销售明知掺有该类原料的食品,核对物质性质、使用过程和相应人员认识。生产车间改过批号,并不能替代这些事实的证明。产品同时触及数项规定时,再依第一百四十九条等审查适用关系,不能凭标签问题预先固定罪名。

检测报告需要读到样品来源、抽样批次、检验项目和结论范围。某个留样合格,未必能覆盖所有改标产品;某个样品不合格,也须说明它与被调查货物的对应关系。企业应提供原始对应记录,对样品混同、编号失联等具体问题提出说明,不以一句所有产品都一样代替证据。

负责人下达了什么指令,员工当时又知道多少

负责人称只是整理编号,员工看见的却可能是删除异常批次、套用合格报告的具体要求。核查应保存完整指令、附件和反馈,分别确认谁接到过检验异常通知,谁有放行权限,谁实际决定继续出货。不能只取一张截屏证明全体员工共同知情。

刑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共同犯罪以共同故意为前提。对只接收打印任务的操作工,应核其能够看到的信息和实际行为;对已经知悉食品异常仍组织换标交付的人,则不能仅用执行生产安排作解释。岗位名称、是否领取工资,都不能独立决定有无犯罪责任。

单位犯罪成立时,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车间负责人也未必就是全部责任的终点: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参与决策,须有相应事实支持。内部让某个员工写承担全部责任的说明,不能替代对真实决策过程的调查。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发现批次对应关系有疑点时,食品企业可先停止可疑批次放行,标明库存位置,保留打印系统日志和检验原件。不要为了让账目一致,反过来修改历史生产工单,也不要组织员工统一一套说法。已经出厂的,尽快核清收货对象及数量,依法处理停止经营、召回等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标签补救后继续销售,针对因标签、标志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召回的食品,还须采取补救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并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本身存在安全问题的,不能只换一张正确标签便恢复流通;召回和处理的报告要求也应一并履行。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车间负责人准备说明材料时,可从被询问的一批货开始,将原编号、检验报告、变更批准及出货去向逐项对应;找不到记录的地方如实标明,再核负责保管的部门。说明中的每一次换标都应有对应货物,保存期限未变只是其中一项待核事实。

法律依据核验日期:2026年10月11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现行修正文本](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603/t20260325_4565776.html)第三十四、第四十二、第六十三、第七十一、第一百二十五条,以及[《刑法》](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8/20240920152615743.shtml)第二十五、第一百四十、第一百四十三至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四十九至第一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