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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厂收到警方询问后补作废料来源证明,事后证明与当时知情应怎样区分?

2026-10-15

铝厂接到警方询问后,补出一张废料来源证明,不能仅凭出具较晚就认定收料时明知是赃物,也不能凭盖章证明排除犯罪嫌疑。应核对证明依据的原始记录、采购人员当时接触的信息,以及补证是否如实记载。先保留过磅、入库和付款原件,写明实际出具日期,避免把追溯说明伪装成交易当日形成的凭证。

一张后补证明,哪些话有依据?

假设南海一家铝型材企业购入一批废铝,交货方后来被调查。厂里收到询问,向交货方索取“来自某厂生产边角料”的证明。这份材料至少包含两类事实:交货方确实向铝厂送过货,以及交货方有权处分这些废料。过磅单和银行付款可以帮助核实前一类事实,却未必能证明后一类事实。即使重量、车牌和货款相符,上游取得废料的方式仍可能需要另行调查。

出具人应说明自己亲历了哪一步。如果只是按采购员转述制作证明,就不能写成亲眼看见上游厂切割、装车;如果依据供货单位的出库记录,应列出记录名称、形成日期及对应批次。多份证明抄自同一段说明,不能因为签章数量增加就当成多个独立来源。

如实补写的情况说明有接受审查的价值。它能否成为定案根据,要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查证属实,并结合材料内容判断证据属性。打印在公司抬头纸上,不会自动把个人回忆变成交易时形成的书证。文件创建时间也只是一项核验线索:重新扫描会生成新文件,不能由扫描时间较晚直接断定纸质原件造假。

审查时可以在工作副本上逐句标注依据。写“由某车运入”的,对应门岗和称重记录;写“支付给某供应商”的,对应账户及付款指令;写“全部为合法边角料”的,则须解释出具人凭什么知道来源和处分权限。没有资料支持的内容应如实说明不清楚,不用一句概括保证替代缺失的事实。

收料时掌握的信息,须回到具体经手人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针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收购、转移等掩饰、隐瞒行为。2025年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综合审查接触的信息、交易异常、职业经历、与上游行为人的关系以及供述辩解等。没有直接承认知道来源,不代表明知无法认定;材料不齐,也不能单独替代这一综合判断。

对采购员,应查收料前的询价、货物照片、卖方身份、价格形成原因和交货安排。若价格偏低,须比较同日相近成色、含杂率和运输条件的废料,不能拿新铝价格与混杂废料价格直接相减。低价有合理解释的,保留对应检验和扣杂记录;明显异常又刻意避开核验的,则应如实呈现,不能补造检测单来填补解释。

警方后来告知某批废料涉及盗窃,是新的信息。它不能直接证明采购员早在首次收料时已知道,但此前关于拆除厂名、绕开正常出库或使用他人账户的沟通,仍可能成为审查当时认识的证据。企业负责人收到询问的时间、向仓库转达的时间,与每名员工实际知悉的内容应分别查清,不把公司收到一通电话等同于所有人已经掌握相同事实。

司法解释第十条要求上游犯罪事实存在。货物来源一时解释不清,与已经查证属于犯罪所得有区别;上游行为人未到案,也不当然阻止本罪认定。需要将涉嫌犯罪取得的废料与本厂接收批次对应起来,尤其注意不同供应商同车送货、分批称重及入库后混料造成的识别困难。

补证过程也可能成为调查对象

补充真实材料与制造虚假材料应分别评价。若要求证人照统一说法作证,或者让未参与交易的人假称亲眼见过来源,就需要审查《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关于指使他人作伪证等行为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且情节严重的,涉及该条第二款。该条第三款另对司法工作人员规定从重处罚。不能把所有记忆错误、资料补录都直接归入这些犯罪,也不能因原采购行为尚未定性,就认为后来的伪造没有独立风险。

证明是谁拟稿、谁提供内容、签章人是否了解事实,应保留各自记录。企业可安排人员汇集已有资料,但不应召集经办人反复排练一致答案。对日期或数量记忆不同的,应分别说明记忆来源及不确定之处,再用原始资料核验,避免把差异删掉后提交一份看似整齐的文件。

若材料已经提交后发现错误,可保存已提交版本,说明具体错误、发现过程及更正依据,向承办机关补充说明。不要取回销毁旧版、覆盖电子记录,或擅自替出具人重签。真实更正是否被采纳,仍由办案机关结合全案审查;更正也不能保证既往故意造假的责任被消除。

询问之后,存料与材料一并保全

2025年司法解释第一条将加工、持有等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纳入审查范围。得知具体犯罪线索后继续熔炼、混料或转移的行为,须按新的认识和实际作用另作评价,不能只争论最初采购时是否知情。对被指出的批次,应停止可能破坏识别的处置,记录现存位置、重量及已投入生产部分,按办案机关依法提出的要求配合核查;不要自行安排退运以求尽快撇清关系。

原料已经熔炼的,如实保留投料记录、炉次、产出和库存变化,说明哪些数量能对应、哪些无法对应。事前与盗窃等上游行为人通谋的,司法解释第七条另有按相关上游犯罪共犯处理的规定,不能都按事后收赃分析。单位实施犯罪与盗用单位名义、由行为人私分违法所得的情形,也须结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及解释第十一条分别审查,企业盖章不足以确定每名员工的责任。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铝料采购的称重、质量扣减、付款和生产投料可能由不同岗位记录。准备来源说明前,企业负责人可指定资料保管人保全原件,由实际经手人分别说明本人工作范围,避免让行政人员包写全部交易经过。律师审核时,应对照每句说明所引用的材料,指出缺少来源、混淆日期或超出亲历范围的位置,而不代替证人确定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要求依法收集有罪、无罪及情节轻重的证据;第五十五条要求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并综合全案排除合理怀疑。对有利和不利记录都应完整保留。采购人员可以先找出首次接触这批废料时的原始沟通,注明自己后来又获知了什么,再核对准备提交的来源说明是否准确反映了这一区别。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依据核验日期:2026年10月11日。[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https://sjt.ln.gov.cn/sjt/sjzc/flfg/2026092410072061218/index.shtml),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二)](https://gaj.beijing.gov.cn/wsgs/2024zcwj/zcfg/202406/t20240628_3731620.html)核对两条未被修改;[法释〔2025〕13号](https://www.ftcourt.gov.cn/xwzx/fzyw/content/post_1600799.html);[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48b3b0c3f954448e996602a71fc6f8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