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厂房租赁债权被转让给物业关联公司,租户对原房东的维修费用能否继续抵销?

2026-10-18

房东把租金债权转让给物业关联公司,不会当然消除租户原有的抗辩和符合条件的抵销权。租户能否用维修费抵租金,关键是维修费是否确由房东负担、债权是否成立,以及它与被转让租金是否基于同一合同。物业公司与房东存在关联关系,既不是租户可以任意扣款的理由,也不是受让人可以拒绝审查原租赁争议的理由。

例如,高明工业园内一家制造企业因屋面渗水报修,房东长期未安排处理,租户自行修复后要求报销。随后租户收到通知,今后部分租金由另一家关联公司收取。此时应把“谁有权收租”和“可以扣除多少维修费”分别查清,不能简单理解成换了收款公司就必须把全部租金重新付一遍。

先确认通知转让了哪些债权

物业公司发来的新账户,不一定意味着债权转让,也可能只是受托收款。应核对通知发出人、转让依据、租赁合同编号、厂房范围、租金所属月份和具体金额。管理费、水电费、租金分属不同主体或不同合同的,还应分别列明,避免在一张汇总账单中混算。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进一步明确,通知前已经向原债权人履行的,受让人不能再要求重复履行;接到通知后仍向原债权人付款,则可能被受让人要求履行。因此,应保存通知实际到达的证据,而不只看文件落款日期。

单独转让租金债权,也不等于整个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都已转移。后续维修向谁提出、原来的押金由谁保管,需要结合具体协议判断。租户签收转让通知时,可准确记录收悉事实,并核对是否另含放弃抗辩、确认无争议欠款等内容,不宜将尚未结算的维修争议随同一并确认消失。

维修费用先要成为对房东的真实债权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但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由出租人负担费用。同时,该条排除了因承租人过错导致维修的情形。

因此,要先读维修分工条款。屋面防水、主体管线、租户自装设备的保养,可能有不同安排。若渗水与租户自行打孔、改装有关,也应查明原因,不能看到漏水就将全部施工费推给房东。租户为扩产升级电力、增加隔断、改善装修而花的钱,不当然属于法定自行维修费用。

能够支持费用请求的材料,应说明故障是什么、何时通知房东、给了怎样的处理机会、房东为何未维修,以及自行修复的必要范围。应保存现场照片、报修记录、送达凭证、报价、施工记录、验收和付款证明。仅有一张发票,难以证明工程就是这处厂房的必要维修;同一合同同时包含修漏与装修升级的,应将费用拆开。

对于突发漏水等紧急情形,应尽快通知并保存危险程度、抢修必要性和实际施工证据。不能机械要求任何情形都等待同样天数,也不能把“紧急”当成不核责任、不留通知记录的通用理由。费用是否合理,仍须结合维修事项和实施条件判断。

同一租赁合同产生的债权,有单独的抵销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列出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两种情形。第一种看通知到达时是否已经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以及该债权是否先于被转让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第二种是双方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这两项应分别审查,不能只机械比较发票日期与转让通知日期。

若租户依法享有的屋面维修费请求,源自这份厂房租赁合同,所转让的也是同一合同的租金,就应重点核查第二项。不能仅以维修费在收到通知后才结算为由,直接否定抵销。但“同一合同”也不是一句免责口号,维修费用的责任、金额、到期状态以及其他抵销条件仍需成立。

反过来,租户对房东的另一笔借款,或者为另一厂区垫付的工程款,不能只因双方长期合作,就当成同一租赁合同债权。这时要具体核查第一项的通知时点与到期顺序。租户关联公司享有的债权,更不能直接拿来冲抵本租户应付的租金,除非另有合法权利变动或各方结算依据。

减租、维修费抵销和超额追偿,不宜写成一个数字

维修影响厂房使用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可以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对租金本身应作多少调整,与租户已经支付的维修费能否抵销,是不同的核算问题。前者关系到受让租金实际有多少,后者是以成立的反向债权消灭相应金额的租金债务。

租户应列出正常租金、主张减租的期间和原因、维修费分项、拟抵销金额及仍应支付的余额。不能把同一支出先作为维修费扣一遍,又不加区分地作为租金减免再扣一遍。减租幅度与实际使用受影响程度应有对应说明,不能把局部短期维修一概换算为整期免租。

维修费超过受让租金的,抵销也只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债务。仅因物业公司受让租金,就要求它额外支付全部超出部分,缺少独立责任依据时不能当然成立;超额维修费用向谁另行请求,应回到承担维修责任的合同主体和具体约定。

抵销需要明确向受让人提出

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法定抵销条件的,应通知对方,且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经审查抵销权成立的,双方债务在通知到达时于同等数额内消灭。租户财务在账上自行冲销,或者只对原房东说“以后算账”,不能替代向受让人作出明确主张。

通知宜写清维修事项、请求依据、债权金额、对应租金期间及抵销数额,并附核心凭证,保存送达证据。可同时向原房东发送副本,促使各方核账,但应分清谁是受让人、谁只是物业经办人员。受让人提出异议,不等于抵销必然无效;租户单方发出通知,也不等于所列金额必然全部成立。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对尚有争议的修缮费用,应尽快核证并依法解决;无争议的剩余到期租金仍应按正确对象和期限支付。不要以一小部分维修争议长期停付全部租金,进而增加迟付租金及合同解除争议。

应诉时,把“租金本来就应减少的抗辩”与“以维修费债权抵销的主张”分别讲明,提交通知到达记录和费用证据。原房东掌握关键维修事实的,可结合案件需要依法申请其参加诉讼;额外请求支付维修费,则应另核适当的相对方和程序。

孟翔律师主要在广东佛山执业,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厂房租金债权换了持有人,维修责任和抵销依据仍须逐项核实。对高明工业园租户,最有用的准备是把同一厂房、同一合同、具体维修和具体租金期间对应清楚,而不是只争论新旧公司是否属于同一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