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医院设备采购附带旧机折价,旧机权属不清无法移交时新机价款应怎样重算?

2026-10-18

旧设备权属不清、无法交给供货商时,新设备价款不能直接恢复为宣传标价,也不能只按已付现金认定全部结清。应核最终报价是否把合法交付特定旧机作为折价条件,以及合同怎样约定未交旧机的后果。旧机处分权限和新机价款构成,需要分别查明后再结算。

先从报价中找出旧机承担了什么作用

假设佛山一家医疗器械供应商向医院提供新设备,报价列有旧机折抵。新机安装后,供应商准备取走旧机,才发现设备可能属于融资租赁或其他单位借用财产。设备一直放在医院使用,不能直接证明医院有权把它转给供应商;对价已经写进报价,也不能替代权属核查。

合同里可能存在不同安排:新机有确定总价,其中一部分以旧机作价支付;新机按固定优惠价成交,旧机回收另签协议;或者报价只预留暂估回收值,实际价值与能否交付还待确认。应以最终接受的报价、合同附件和洽谈记录判断,不宜把这几种方式都按“补足折价金额”处理。

举一个只用于说明计算的假设:双方明确新机总价为一百万元,现金支付八十万元,特定旧机折抵二十万元,并明确旧机不能合法交付时以现金补足。若条件已满足而旧机最终不能交,二十万元才有清晰的补差约定依据;还要扣除已经补付或另获清偿的部分。这里的数字不是设备市场估价。

如果合同仅确定新机成交价八十万元,旧机回收写在另一个尚待协商的文件中,供应商不能凭自己原来标价一百万元就单方增加二十万元。对折价安排是否构成价款组成仍有争议的,需要解释整体交易,并分别提出继续履行、价差或损失等有依据的请求。

旧机在谁的账上,与谁有权处分都要查

医院采购人员可以调取旧机购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资产卡片和设备编号,核对登记主体与实际使用主体。租赁、借用、合作投放或带有权利限制的设备,应进一步查相应合同和权利人的意见。单有设备管理科的出门条,可能不足以证明所有权及对外处分权限。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按其规定处理。旧机转让部分构成买卖时,应据此审查有关请求。不能由旧机权属一项不清,直接推定整份新机采购合同当然无效或全部解除。

有些问题可以补充真实材料或取得权利人合法同意后解决,有些则无法按原计划交付。供应商应要求对方说明待补的是权属证明、处分授权还是资产审批,并给出明确的核实安排。没有核清之前,不宜擅自把设备运走、拆解或转卖,避免价格争议进一步变成财产返还争议。

公立医院的国有资产,还涉及处置程序

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适用范围的医院资产,第十九条要求经集体决策、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文件处置。第三十六条还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转让、拍卖、置换等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经办人员口头答应折旧回收,不能替代应履行的程序。

处置收入也不能只按普通买卖习惯处理。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有关规定管理。因此,拟用旧机价值直接冲减新机价款时,应先核这一安排是否符合适用管理要求及批准内容,不能仅凭供应商出具一张抵扣单完成处理。

还应确认单位和资产是否落入该条例范围,不能只因名称中有“医院”就套用同一程序。民营医院与不同管理体制单位的适用规则可能不同,具体审批权限、评估和交易要求应按实际主体核查。财务账面净值、双方暂估折抵价和依法确定的处置价值,也未必相同。

价差协商要保留原约定和实际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确的推定未变更。需要调整付款方式的,应明确原折抵部分怎样处理、补款金额和期限、旧机之后是否仍交付,以及新机其他义务是否受到影响。应履行的审批和管理程序仍须完成,不能靠补充协议文字替代。

供应商已经交付新机时,应保存安装、验收及收款记录,分别说明尚欠的是原约定现金款、不能履行的旧机对价,还是因违约另外产生的损失。旧机后来实际交付并被接受的,结算也要防止既收旧机又要求重复补足同一金额。对价差有异议的医院,应提出自己接受的价款构成和依据,而非只回复“旧机没法给”。

如果旧机转让可以补正,但要延后完成,可以在合法范围内约定新的交接节点及过渡付款安排。确实无法交付的,则讨论是否以现金或其他合法方式结算。设备的新旧状态、估值变化及新增运输费用应具体列明,不把所有后来发生的成本都算成原折价数额。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处理设备以旧抵价争议,宜将最终报价、旧机编号及权属材料放在一起核对。报价上的一项优惠,究竟是固定降价还是有条件的对价折抵,应当能在双方真实约定中找到依据。

医院采购、财务和资产管理人员可以先确认旧机可否处分、拟采取何种合规方式;供应商同步提出新机已履行部分和未获对价的明细。诉前重点核查补差条件是否成立、请求金额是否重复及主张对象是否正确。原合同没有写清的地方,通过真实协商补充,不能倒签文件或将暂估回收价格改成已经确认的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七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https://xzfg.moj.gov.cn/front/law/detail?LawID=677)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