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卫浴工程尾款被扣作其他项目维修费,厂家追收时如何核对跨合同抵销条件?

2026-10-18

客户用另一项目的维修费扣减卫浴尾款,厂家不能只以“不是同一合同”为由全部否定,也不必接受客户账上一扣就算清偿。审查应从双方是否互负债务开始,再核维修费债权是否存在、是否到期、能否依法抵销,以及抵销通知是否到达。跨合同本身不是绝对障碍,跨主体却可能使互负债务这一前提根本不成立。

禅城陶瓷卫浴厂家同时向多个楼盘供货时,项目经理可能相同,结算公司却不同。一份写着“集团统扣”的结算表,仍需落实到具体公司、具体合同和具体金额,不能靠项目负责人一句“都是我们的项目”完成法律上的核销。

欠款表与维修表,先分别成立

假设甲公司购买厂家一批龙头,尚欠工程尾款;另一楼盘发生漏水,客户发来维修单,要求从本次尾款扣除。厂家应先确认本项目应付价款、已付金额、到期条件及此前认可的扣款,再审核另一楼盘的维修债权,避免在同一总额上来回修改却始终说不清差额。

维修资料至少应能对应产品批次、故障部位、处理过程和费用承担依据。龙头本体问题、安装接口问题与后续使用损坏,责任可能不同。维修单位开出的发票能证明某项支出线索,不能单独证明这笔费用依法应由厂家承担;客户自己制作的预算表,也不等于实际已经发生的合理损失。

若厂家曾认可负责更换某批产品,应查看认可的是产品更换、必要人工还是全部楼层的整改费用。不要因为同意安排师傅检查,就把住宿、管理费、其他品牌更换和停工损失一并记为自认。反过来,厂家已经明确确认的维修金额,也不宜在催收时仅因涉及另一合同而一概否认。

付款公司和费用权利人能否对应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以当事人互负债务为基础。若甲公司欠货款,而维修合同和费用请求权属于其关联乙公司,甲不能仅凭同属一个集团,就当然以乙的债权抵掉自己的债务。应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合法的债权转让、代理权限或厂家参与的结算安排。

项目部的名称尤其容易混淆。项目部签收、总包采购、开发商提出维修要求,可能属于三个不同主体。厂家应索取原采购合同、维修委托单及费用承担通知,确认发函的人是代表哪家公司主张何种权利。收到的只是集团财务汇总表时,应要求补充可对应各方的依据。

如果旧项目与新项目确由同一客户公司签约,且客户对厂家确有到期金钱债权,就不能仅因项目名称或合同编号不同而排除法定抵销。是否同一交易来源,与是否同一对当事人,是两个需要分别核实的问题。

到期、金额和通知,哪一项没有核清

第五百六十八条要求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主张人用于抵销的债权应符合到期等条件,同时排除依债务性质、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普通货款和维修赔偿即使均表现为金钱,也仍要核责任成立、数额与履行期限,不能只看币种一致。

厂家收到“暂扣十万元,待维修完成后多退少补”的函件,要辨认它究竟是在主张已经发生的抵销、要求提供担保,还是提出协商扣款方案。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通知应当到达对方。一份只在客户内部流转的账务凭证,不能仅凭记账日期就视为已通知厂家。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抵销权成立的,认定通知到达时双方相关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争议进入诉讼后,仍要审查抵销权是否成立,不能把“我发过扣款通知”当作维修责任已经确认。厂家对费用有异议,也应提出具体事实,不能只回复“不同意抵销”而不处理费用证据。

回函应逐笔写清,不宜只盖一个不同意

回复客户时,可按维修项目列出已认可、需补证和明确有异议的部分。例如认可更换同批次阀芯的必要人工,对其他楼栋改管费用要求说明与供货的关系,对尚无维修事实、仅列计划的预算,要求说明债权成立和到期依据。不能仅因维修款尚未实际支付,就断言客户绝无费用债权。每项写出原因和拟补材料,便于后续对账或法院审查。

同时应追收无争议的剩余货款。客户即使依法可抵销其中一部分,也不当然取得扣留全部尾款的权利。厂家提交诉讼请求和利息计算时,则应区分抵销成立与否、到达时间及金额,避免对已经清偿的部分重复请求,或者对全部本金机械计算到同一天。

如双方为了继续合作愿意协商一并结算,可以将项目、主体、金额、冲抵顺序和余额写入协议。存在三方关系时,应让相应权利义务主体参加确认。不能先在财务系统中把所有账款核销,再希望日后通过口头说明补齐欠缺的合意。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卫浴厂家处理跨项目扣款,可由售后人员说明故障和维修范围,财务核对费用是否已计提、已支付及是否曾扣过,法务核对请求权主体和抵销条件。把这些信息汇总到同一张逐项表中,能及时发现同一维修单在质保金和新项目货款中被重复扣除的问题。

催款函应保留原尾款依据,并对客户提出的抵销理由作有证据的回应。不要把全部扣款都指责为恶意拖欠,也不要为了争取下一单而签下没有附件的“双方债权债务全部结清”。结算动作一旦改变了余额,后续追收就须面对该文件本身的效力,签字前应把未决项目列明。

孟翔律师(个人唯一电话及微信号:13923202036),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涉企刑事风险和民商事争议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六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十五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193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