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食品企业以不合格原料换取供应商折扣,质量隔离与财务抵扣应怎样分别批准?

2026-10-15

供应商愿意打折,只能说明双方可能有了处理价款争议的方案。原料能否继续使用,还要核对不合格项目、安全标准及实际流向。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不能因为降价、供应商承诺负责或者财务已经扣款,就转为可采购、可使用。若只是合同约定的规格差异,也应先查明其是否影响安全及成品要求,再决定是否接受变更。

假设三水一家饮料企业验收原料时发现指标异常,将该批次放入隔离区。供应商建议“这一批少收一些,后续再补优惠”,采购据此准备结算,仓库却把结算通过理解为可以领料。此时需要分别回答两个问题:实物准备怎样处理,折扣究竟改变哪一笔债务。两者可以在同一次会议讨论,但不能用一张金额审批单代替质量判断。

检验单上的“不合格”,须写明依据与影响

质量部门应把异常项目、检验方法、对应标准及批号写清楚。合同要求的色泽、包装规格不符,与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法律后果不同。单据只盖“不合格”章,采购不知道可以谈什么,仓库也无法确定应继续隔离还是退供。对检验结果有争议,可以保留样品、原始记录,按约定及适用要求复核;争议尚未解决,不应先靠折价把该批原料投入生产。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要求食品生产者采购时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依食品安全标准检验,并禁止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等。供应商提供一份盖章解释,不等于完成了企业自己的查验。企业还应保留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使名称、数量、批次、保质期、供应商等能够对应实物。

第三十四条列有多类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情形,例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相关污染物含量超过限量等。实际判断应对照具体禁止事项,不能用“做成成品后可能检测合格”概括放行。反过来,若核实只是双方加设的外观要求未达到,也不能未经分析便宣称所有货物依法必须销毁。质量结论应写出允许及不允许的用途,并保留形成结论的材料。

隔离库存怎样退出,先确定实物去向

隔离记录至少应能辨认货物的位置、数量、批号、封存状态及保管人。质量部门提出处置方案后,由企业有权限的人员批准执行,仓库据对应指令办理。采购谈妥折扣、财务冲减应付款,不宜自动触发库存系统解除质量锁定。

退给供应商的,要有交接数量、承运或提货人员、目的地和收货确认。对依法不能再进入食品生产用途的原料,处置安排不能止于“供应商自行负责”,还要根据具体性质和适用要求明确合法去向。需要销毁或其他处理的,应保存实际执行记录;不能仅凭退货单把仍在本厂、甚至已移至另一车间的货物当成离厂。

若可以在满足明确条件后接收某项合同规格偏差,应说明核验了什么、适用于哪个批次、是否需要调整工艺或成品验收要求。该结论不能扩展为今后相同供应商所有异常批次均可放行。让质量批准与出入库单逐项对应,才便于发现部分退回、部分留存以及领料后退库造成的数量差异。

“折扣”至少可能对应三种不同安排

第一种是本批货款直接减价。双方应确定具体批号、原金额、减价后的金额及是否保留其他损失请求。《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允许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的相应违约责任。选择减价仍须符合标的性质等条件,价格合意不能突破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种是以后采购时给予优惠。此时要查是否附有继续采购、最低数量或结算期限等条件。供应商说“下一单补回来”,并不当然减少这一次已经到期的应付款。企业如果最终不再合作,该项优惠能否另行结付,也需要明确。财务应按实际约定处理,不能把尚未满足条件的优惠当成已确定的本批减价。

第三种是供应商承担检测、退货运输等损失,再与货款抵销。先确认损失项目和金额是否成立,不能将单方估算直接当成双方确认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依债务性质、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抵销须通知对方,到达时生效,不能附条件或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另规定,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债务也可经协商一致抵销。

因此,财务审批应注明依据的是双方减价协议、已经满足条件的优惠,还是符合条件的抵销,而非统称“质量扣款”。供应商对损失存在争议时,应留下争议范围,核清可否抵销及其他付款义务,避免解决一项质量争议的同时产生新的逾期付款争议。

已经投料,核查范围就要延伸至产品

发现异常时原料已经领用的,应先查生产批次、使用数量、成品库存和销售去向。不能只把原料库存清零,便认为问题结束。质量部门需要判断相关食品是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是否已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食品生产者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后续处置、报告等也须依规定办理。并非只要原料的某个合同指标不符,就一概套用食品召回结论;但一旦达到法定条件,供应商赔偿尚未谈妥不应成为拖延理由。该条关于标签、标志、说明书问题的补救例外,也不能扩张为对原料安全缺陷的普遍豁免。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收到折扣方案时,可以要求经办人随附质量结论、实物处置单和具体结算安排。审批者据此分别确认:该批原料目前在哪里、谁有权决定用途、供应商承诺改变哪笔款项。若三份材料对批号和数量对不上,先查差异再执行出库与结算,避免为赶月底结账而删除尚未处置的库存记录。

孟翔律师,主要执业地为广东佛山,现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下一次收到同一供应商的原料,仍应按该批次开展查验,不能沿用此前折扣审批作为质量合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