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客户在刑事调查中账户被冻结,供应商的民事追款是否必须等刑案结束?
2026-10-15
建材客户账户因刑事调查被冻结,供应商的民事追款不必一律等到刑案结束。应先比较货款请求与刑案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再判断民事基本事实是否必须依赖刑事审理结果。即使货款诉讼可以继续,能否从被冻结账户实际回款仍是另一个问题。供应商宜先保存合同、交货及对账材料,并核实冻结机关和范围,不把客户一句“涉刑了”当作停办全部催收的依据。
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些问题已有专门安排。其第二十四条明确,最高法此前司法解释与新规定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以下按现行规则讨论,不能仅凭过去对“先刑后民”的概括作决定。
先明确供应商向谁提出什么请求
假设佛山一家建材供应商已交付数批板材,买方公司确认欠款,付款前其某账户被刑事冻结。供应商准备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货款。另有一种情形,供应商声称冻结账户里某笔钱本来就属于自己,要求直接返还。两种请求需要分别审查。
普通货款请求依据买卖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分别规定按约定金额、方式和时间支付价款。供应商需要证明采购主体、交货、应付金额和到期日。账户被冻结,不会代替这套证明,也不因资金曾计划从该账户支付,就使供应商成为其中存款的所有权人。
如果买方负责人个人涉嫌犯罪,而采购主体是公司,应核实刑事行为是否属于该笔交易、是否涉及公司责任。法人、负责人和实际收款人身份不能混用。同样,供应商认为自己遭遇合同诈骗的,应说明涉嫌行为与交货损失的对应关系,不能一边把全部交货称为被诈骗财产,一边不作解释地将同一请求全部按普通交易处理。
是否中止,取决于哪些基本事实还要等
新规定第二条将同一事实界定为民事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第三条列举了关联但非同一事实应依法受理的情形,例如行为人以公司名义订约构成犯罪,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数名债务人中部分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其他债务人承担责任;主合同订立行为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未构成共犯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受理之后是否承担责任,仍须审查各自的实体依据,不能只凭几方存在关联就要求共同付款。
依第四条,对第三条受理的案件,原则上分别审理,不受刑事程序影响。例外是民事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案尚未审结,此时依法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这里需要说清必须等待的事实,不能只说明双方存在刑事纠纷。
供应商可以用下列方式准备说明材料:
| 待核事项 | 应提交或核实的材料 | 对程序判断的作用 |
| 供货真实且独立于涉嫌犯罪行为 | 订单、仓库签收、验收、对账、已付款 | 说明货款基本事实能否由现有民事证据认定 |
| 对方否认订单或指称交易属于犯罪安排 | 指称涉及哪份订单、哪些人员和具体事实 | 判断争议是普通举证问题,还是确实必须等待刑事结果 |
| 客户只提供报案回执或账户冻结信息 | 回执内容、冻结机关、相关主体及范围 | 证明程序或措施情况,不直接证明应中止货款案件 |
新规定第五条明确,仅以刑事受案回执等申请中止,法院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有关机关因已刑事立案要求移送,法院也要审查;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应告知情况理由并继续审理,符合第四条例外的则中止。供应商应提出具体证据和意见,由法院作出程序判断,不能替法院自行宣布任何刑案都不影响追款。
如果货款争议本身就是涉嫌犯罪的同一事实,或涉及非法集资等另有专门规定的情形,不能直接套用分别审理的结论。新规定第二十三条保留专门规则的适用,供应商需据实际行为、请求对象和损失性质确定路径。
对刑事冻结财产主张权属,应走对应程序
供应商追讨普通欠款,与案外人对特定刑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主张权利不同。新规定第十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民事诉讼对这类财产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可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刑案已经起诉至法院的,还应告知可向审理刑案的法院提出权属异议,法院应听取意见,必要时通知出庭。
认为生效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由法院依法审查。不能把这项规则理解为普通货款债权都不得起诉;也不能为了避开刑事财物审查,将特定冻结款的返还请求换名为货款后重复提交。
准备权属材料时,应解释具体财产来源、转移过程及主张依据,而不只是提交一份客户欠款对账单。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对该财产有独立权利时,先区分一般债权和财产本身的权利,再选择请求。冻结金额足够覆盖货款,也不代表法院必然将其优先付给先起诉的供应商。
等待和继续审理期间,都要维护真实余额
对暂时拿不到的刑事材料,记录申请渠道、提交日期及待核事实,不用客户转述补填罪名、涉案金额或财产归属。继续保存供应商自己的订单原件、交货记录、催款和客户回复。取得中止裁定的,关注裁定所指原因是否消除,向法院提供新情况;没有裁定而只是双方口头等待的,应重新评估案件现状。
账户冻结和诉讼中止,也不能直接推导出利息全部停止。新规定第二十二条针对中止后恢复审理的案件,规定当事人对中止期间利息有争议时,法院可以组织充分辩论,并根据其主张,综合过错、履行能力及中止时长等因素合理确定利息。供应商应保留约定、计算期间和实际履行资料,不把冻结日机械作为统一停息日。
已通过刑事追缴、退赔或其他方式实际收回的同一损失,应及时登记。新规定第九条对依第三条起诉刑事被告人以外主体的情形,规定相应扣减已经返还或获得赔偿的部分,民事执行中也要扣减。只有一份预计退赔通知、尚未实际收到,与已经回款不同,但相关状态都应如实披露,不能在两个程序分别报送互相矛盾的余额。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建材交易分批供货、多人经手时,可以按订单列出买方、交货、确认欠款和涉嫌犯罪事实之间的关系。哪一项证据能独立证明,哪一项确实要等刑事结果,应逐项写清。
供应商准备提交材料时,可先形成一份简短事实说明,附上对应合同和凭证编号,说明本次要求支付货款,还是对特定冻结财产主张权利。说明中列出能够独立认定的事实和仍待核验的事项,再向法院提出具体程序意见,并保存提交回执。
依据:[2026年民刑交叉司法解释](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2441.html)第二至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民法典](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6/t20200602_1913330.html)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