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要求提前启用尚未完成安装验收的仪器,故障费用能否全部转给供货商?
2026-10-15
医院要求提前启用仪器,不代表故障费用全由医院承担;验收尚未完成,也不能据此把所有支出转给供货商。先查未完成的是签字归档,还是影响安全运行的安装、检查项目,再核启用记录和故障原因。属于医疗器械的诊疗仪器,还须满足相应使用监管要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用、通知检修,费用争议随后依法处理。
验收表上没有签字,究竟还差什么
假设佛山某医院新购一台诊疗仪器,科室希望赶在计划启用日投入使用,供货商安装人员尚在现场。采购合同写着安装验收后交付,但设备已经通电。此时说“还没验收”,可能对应完全不同的事实:性能检查已经完成,仅待内部签章;也可能仍缺必要校准、配套条件检查或操作培训。责任判断要写出具体缺项,不能停留在一句未验收。
设备管理部门可将安装任务书、产品说明书与现场记录逐项对应,记下每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待办原因和负责主体。某个项目是否为该型号使用前必需,应有说明书、适用要求或专业判断支持;不能凭经验给所有仪器安排同一套校准项目。医院未提供约定配套条件,与供货商未完成承诺的安装工作,也应分别记录。
还要说清“启用”的含义。安装工程师按方案进行调试,与临床科室把仪器用于患者诊疗,其操作主体、目的和风险不同。运行日志出现通电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已经临床使用;合同验收单缺一枚印章,也不能单独证明设备在技术上不能安全运行。应保留现场调试方案、使用前检查和实际诊疗启用记录。
合同双方同意,仍不能省略医疗器械使用条件
对于属于医疗器械的仪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5条要求使用单位查验供货者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55条禁止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还要求按规定验收,第13条要求建立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并按说明书要求检查。
这些进货查验、使用前检查,与合同中用于确认履约、付款的验收安排可能相互衔接,但不能只用最后是否签字来替代核查。缺少法定查验或必要安全确认的,应先完成;仅缺合同内部流转手续的,则需结合实际已完成项目判断,不宜一概称为非法使用。供货商写了“可以先用”,也不能代替医院履行自身使用质量管理责任。
条例第48条要求加强工作人员技术培训,按照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使用医疗器械。属于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用设备,还须核对相应配置许可、技术条件和专业人员要求,不能把所有仪器都等同于这类设备。第50条以及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第15、16条,则涉及按说明书开展相应检查、校准、维护及使用。医院应由设备和质量管理人员针对具体型号判断,科室急于开诊不能代替这些条件。
发现安全隐患时,条例第52条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注册人、备案人或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构检修;检修后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发现不良事件或可疑不良事件,还应按条例第62条及有关规定报告、处理,不能因医院与供货商正在协商费用而搁置。
提前启用的聊天记录,需要连同现场行为看
医院方面应核查谁提出启用、谁批准、批准范围是什么,设备管理部门有没有收到未完成事项说明。科室人员希望先用,并不当然等于医院放弃全部合同权利。供货商方面则要提供当时讲清了哪些具体风险、限制了哪些操作,以及是否在条件不具备时仍协助正式投入使用。
“后果自负”四个字不能解释故障原因。风险告知至少应能指向未完成项目与可能后果,且要有实际送达记录。若供货商一面说尚不能使用,一面又组织培训后交机、指导临床运行,双方对真实交付状态可能存在争议,需要用完整工单和沟通还原。事后把普通服务记录改成风险通知,不能补足当时的告知。
《民法典》第509条要求全面履约并履行相应通知、协助义务,第615条约束供货质量。医院提出提前启用,不自动免除供货商原有的质量、安装和已承诺指导责任。双方讨论由谁承担费用,也不能改变依法应当停用、查验和报告的义务。
故障原因不同,费用不能使用同一分配结论
如果故障来自交货时已有的部件缺陷,且与提前使用无因果联系,供货商不能只凭启用在验收前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反过来,若医院明知必要安装条件未满足,仍偏离明确操作要求使用,并且该行为造成故障,应审查医院的行为和影响,不能把它产生的支出全部列入供货商账单。
若供货商安装不当、医院提前使用又扩大损害,需要区分两种作用。《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双方违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相对方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责。维修分析应分清原故障需要的处理与继续运行造成的新增损伤,说明各项安装、使用行为的影响,再核算费用。
设备报错后,应在保障患者安全和必要处置的前提下保留原始故障码、运行参数、启用时间、操作记录和更换部件的识别信息。双方共同检查,必要时通过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鉴定查明原因。供货商单方维修记录有参考价值,但争议较大时,还应核对原始数据与技术推理,不能只有“用户使用不当”一句结论。涉及患者资料的,按授权和必要范围提供,避免在普通售后群中散发完整病历。
先核查修复项目,再核对停用费用
修理、更换等合同补救先看有效约定;依《民法典》第582条,责任约定缺失或不清且经补充仍不能确定时,按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供货商委托他人安装而产生违约的,按第593条仍应依法对医院承担违约责任,再处理其与安装服务方之间的争议。因供货商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设备瑕疵的,依第618条,其无权援引约定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瑕疵责任。
对医院提出的费用,应分别查明必要维修、检测、替代设备和具体停用损失的发生凭据,核实与违约的联系。《民法典》第584条以订约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为限,不能将预计诊疗收入直接当作可赔利润。无论谁先垫付检修费,都应在文件中写清是否仅为安全处置和恢复运行,不能仅凭垫付动作认定最终责任已经确定。
第591条要求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现隐患后仍持续使用导致的新增损害,应与原故障损失区分;停用后的合理替代安排,也要结合实际必要性判断。合同设备费用之外,如已经涉及患者损害或监管调查,应另依相应事实和规则处理,不能在一张维修结算单里一并免除。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的主要执业地为广东佛山。医院设备采购负责人可先与设备、质量管理人员核清未完成事项和启用范围,再把故障报告交给供货商提出逐项意见。供货商则应把已完成安装、仍需医院配合的条件及不能启用的原因写明,留下当时记录。
协商费用前,把未完项目、启用行为、故障机制和具体支出逐一对应。先解决设备能否安全继续使用,再确认有证据支持的维修及损失范围,避免用补签一张验收单掩盖仍未查清的原因。
核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文本](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70607fc4160041a383e68ff6bfb2826f.html)第45、48、50、52、55、62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882f2ecb69e843d6bd22e01de88a7bf4.html)第5、6、8、13、15、16、19条;[《民法典》](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6/t20200602_1913330.html)第509、582、584、591—593、615、618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