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采购方承诺以持有的上市股票还款,股票被冻结后和解方案还能履行吗?
2026-10-02
股票被冻结后,不能照原计划自行过户或卖出抵债,但和解方案也不当然全部作废。电池供应商应先看约定是交付股票,还是出售后支付现金,再核持有人、质押、冻结方式及处置权限。若原货款已经到期,抵债未履行时能否回到原债务请求,须结合催告、合理期限及协议保留条款判断。尚未到账的股票市值,不宜先记成已经回收的货款。
截图上有股票,企业为什么仍拿不到钱
假设三水一家电池材料企业被采购方拖欠一百万元。采购方展示持仓截图,称部分上市股票当时市值足以抵债,双方约定月底办理。临近期限时,采购方又说股票因其他案件被冻结,要求供应商“等解冻就行”。厂方已经放缓追款,新的生产订单仍在垫资。
先调出和解原件:写的是过户多少股,以固定金额抵多少货款,还是客户出售股票后把一百万元汇入供应商账户?前一种方案还涉及供应商能否依法受让及登记;后一种方案的核心交付仍是现金。仅写“以股票还款”,履行步骤、计价和不足额责任都可能存在争议。
还要确认截图账户属于谁。客户公司、其控股股东和采购方负责人是不同主体。个人持有股票,不能仅凭公司承诺就认定公司有处分权;持有人愿意代公司偿债的,应取得其真实签署和配合安排。不要只收一张删去姓名、时间和账户信息的图片便判断资产可用。
冻结资料要核到具体股票与具体限制
可要求采购方提供能够核对的持仓、质押及司法限制资料,并由有权主体向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或法院确认必要信息。供应商不能借此索取交易密码,更不能登录客户账户代卖。对外披露信息可以帮助发现风险,但不一定完整反映实时账户状态。
审查时应至少对应证券代码、数量、持有人、冻结机关、期限以及有无轮候限制。是否已有质押,质权人是谁,质押债权与拟抵债股份如何重叠,也会影响可用于清偿的价值。发现“冻结数额小于市值”,不代表供应商可以任意挑出剩余股票过户;仍需核实际可处分数量和业务办理条件。
法律上的冻结与股票停止交易也不是同一回事。行情仍有报价,可能只是证券正常交易,并不说明该持有人账户里的相关股份可以自由处置。把证券软件的实时价格截图当解冻证明,不能解决执行限制。
有司法处置路径,不等于供应商可以自行卖股
最高法等四单位关于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的意见,对特定质押股票采用标记及相应变价安排,并规定质权人依法申请变价和价款控制等程序。它有明确适用范围,不能理解成所有被冻结股票都允许债务人自行出售。
供应商只是普通货款债权人时,不能因为签过抵债和解,就取得原质权人的地位。若涉及已质押股份,需要查明相应担保关系、实现条件和处置程序;有关价款有优先清偿负担时,股票卖出了也未必能足额付给供应商。
对于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司法拍卖、变卖或其他依法办理的方式处分股票,应由有权机关及相关机构依程序处理。客户说已经和执行人员沟通过,仍应有可核对的申请、裁定或办理信息;供应商自己的参与依据也要明确。私下约定“先把账户收益转给我”,不能绕开司法控制。
如果客户暂时无法解除或调整限制,可以协商现金分期、另提供合法担保或以其他可处分资产履行。但这些是重新评估的替代安排,不能只把原期限往后顺延而不处理旧款、利息、担保和继续供货风险。
原货款何时消灭,应看履行而不只看签字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涉及债务到期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依其规则,原债务消灭与抵债实际履行相联系;约定未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可以依法选择相应请求,但需注意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
因此,供应商不能不看和解内容,就一概说签字后旧货款已经消失;也不能忽略自己签下的债务替换、减免或争议解决条款,直接认定永远可同时追两种给付。若和解在原债务到期前订立,或者其实属于担保安排,也要另行核适用规则。
向客户发出的催告应说清待履行事项、期限和沟通方式。原约定直接过户的,不能只催“付款”;约定出售后付现金的,应核是否把卖出成功设成付款前提,以及该条款如何解释。保留到达证据,对明显无法实施的方案及时评估权利救济,不宜仅凭口头称快解冻继续等待。
股票被冻结的原因和时间也有意义。签约前已有冻结却未告知,与签约后才发生司法限制,可能影响对违约、损失和缔约过程的分析。客户不能只用“法院冻的,与我无关”代替对其约定义务的说明,但供应商也不宜在未核事实时直接指称诈骗。
市值、抵债金额和实际受偿,应分开记账
同样是一百万元方案,约定固定数量股份抵掉固定债务,与出售净所得冲抵货款,价格风险分配不同。要写明计价时点、费用税负、波动由谁承担、不足额是否补足、超额如何处理,以及发生除权除息等变化时的调整办法。不要把某日最高报价当作已经确定的收款金额。
在实际履行前,可将其列为拟回款方案,另保留原债权及法律风险记录。收到部分现金或完成部分股份交付,应按协议核清冲抵范围。对于同一百万元债权,不能一边取得约定股份,另一边又不扣减地全额主张现金;也不能因为客户承诺有股票就提前扩大生产授信。
负责人审阅方案时,可以要求财务提交三项不同数字:已到账金额;待办理资产及可核限制;仍未覆盖的债权。客户展示的一百万元账面市值,若有质押负担、交易限制或处置成本,就不等于第三项已经归零。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新能源产业链回款协商中,上市股票可以成为需要评估的清偿资源,但履行路径比持仓截图更重要。供应商宜在继续供货前核明权属、限制和净清偿能力,并在和解中处理原货款保留、期限届满后的选择及不足额责任。遇到司法冻结,应尽快查程序资料,不宜把“等待解冻”当成没有风险的延期。
孟翔律师关注佛山企业货款和解、担保及执行中的资产处置衔接。评估具体方案时,应将采购合同、债权余额、和解文件和股票限制资料一起审查,确定可履行事项及可采取的权利主张。
依据核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19382.html);[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9331.html)。股票受让和处置还应核对应证券市场的现行交易、登记及限售规则,本文不将具体股票方案视为投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