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设备采购包含操作培训,医院多次更换学员后追加培训应另收费吗?

2026-10-02

设备采购价已含操作培训,医院更换学员后是否另收费,要先确定原培训义务是否完成、新请求是否超出约定范围。补做原来未完成的课程不能仅改名追加培训就收费;原义务已履行、售后又不覆盖新增课程时,可协商另计费用。安排复训前,双方应核对培训附件、实际授课记录和新请求,确认内容、价格及有权确认的人员。

三次到场,未必对应三次收费

假设佛山一家医疗机构采购设备,报价包含安装后两天操作培训。第一天授课时科室临时抽调部分学员,第二天由替换人员参加;随后又调入一批新员工,医院要求供应商再次到场。供应商称已完成两天培训,医院认为最初指定人员没有学完。这是合同履行的假设例子,不对应真实医院争议。

应先查两天是明确的服务总量,还是为实现培训目标预估的安排。若附件同时写明课程、对象、实操环节和完成标准,不能只数讲师到场日就认定完成;若已明确固定两天、固定人数且按计划授课,医院自身更换人员后新增的独立场次,也不能当然无限纳入原价。

课程表、课件、设备演示记录、现场提问及答复,能够说明实际讲了什么。签到只证明某人曾参加,不能单独证明约定课程全部完成或参加者掌握了合同要求的操作内容。合同若约定实操考核或培训确认,还要核对实际是否开展,以及确认人有无代表医院确认履约的职责。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要求全面履行约定义务,也要求依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供应商应按约组织培训,医院也应按已确认计划安排人员和现场条件。双方都不能把沟通上的遗漏留到费用争议时,才用一次总签字代替过程查明。

先将复训请求归到原义务补足、条件变动或新增服务

若供应商未覆盖约定课程、讲师缺席或者交付的培训资料无法使用,后续补讲应先作为履约补足审查。设备软件更新或操作界面调整导致原授课内容不再适用的,要查更新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不能只因需要再讲一次就认定是医院另买新服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继续履行、补救等责任,也需结合谁没有按约履行判断。

若课程已完整授完,指定学员却因医院排班中途离开,后续需求可能源于医院人员安排变化。供应商应展示事前课程通知、医院确认的名单、实际授课记录和缺席原因。医院也应核实是否提前提出改期、供应商是否同意,以及双方是否约定人员调整后的课程安排。学员变动不能脱离这些记录单独成为计费依据。

新增员工的专场培训、新科室的使用培训或合同范围外的进阶课程,应逐项查是否属于原售后承诺。有的合同写定期免费复训或约定期间内支持人员轮换,有的仅含首次安装培训。供应商后来提出追加收费时,原合同承诺仍要履行;医院提出培训全含时,也应说明所引用的售后条款覆盖哪类服务。

同一场复训可能混有两种内容。例如前半天补讲原计划漏掉的操作内容,后半天讲新部门额外提出的管理功能。报价应将补足部分与新增部分分开,不宜把整场交通费、人工费都直接当新增费用。需要分摊的,应说明计算依据并取得确认,不能要求医院为供应商自己的未履约承担重复成本。

追加报价应在安排讲师前确认清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变更内容约定不明时推定未变更。采购合同本来含培训,供应商只在邮件中写本次按标准收费,医院回复收到,不足以跳过对原服务范围和收费合意的核查。应明确新增课程、参加对象、时长、方式、费用项目和付款节点。

确认不能只停留在任一学员的聊天承诺。科室人员可能有权安排时间,却未必有权批准采购费用。供应商应核对合同中的联系人职责及医院提供的确认流程,向采购或其他被明确授权的人员取得书面答复。医院内部也应将科室新增需求送至负责费用审批的部门,避免课已讲完,财务才第一次看到报价。

原合同未明确追加培训价格时,可依第五百一十条协商补充,并核查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已成立新增有偿服务关系,但依该条仍不能确定价格的,再审查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市场价格补充规则。不能因为实际讲过课,就直接按供应商单方发布的最高收费表结算;也不能因价格没写清,就不问是否存在有偿合意而认定一律免费。

若双方为避免影响使用,先安排授课再结算,应在安排前写清待确认的费用、既有争议及此次安排是否代表接受收费。能先以远程方式补充答疑的,可协商减少重复差旅;确需现场实操的,明确场地、设备状态和参与人员,避免因临时变更又形成下一轮到场成本。

收费请求需要服务依据,验收也不能只写已培训

供应商催收追加费用,应提供原合同覆盖范围、原培训完成证据、新增请求、报价确认及实际服务记录。第五百七十九条允许对未支付价款、报酬等金钱债务请求支付,但前提仍是相应债务已经成立并到期。不能先开一张培训发票,再以发票本身证明医院已同意全部费用。

医院审核时,可把争议定位到具体课程:哪些属于原方案,哪些由新需求增加,哪些是供应商补做。对已明确认可的新增服务,按约验收付款;对价格或责任仍有争议的部分,书面说明理由并保留双方记录。不要把争议培训费与其他已到期设备款混为一笔暂停,付款抗辩还需要相应合同依据。

下次培训确认单应写课程与课件版本、参与者、完成环节、未完成事项及后续安排。是否掌握操作,按约定的实际核验方式记录,不宜让学员提前签署全部熟练。医院后续换人时,可据记录分辨需要补哪部分,而无需重复争论上一轮是否什么都没教。

费用安排不能替代设备使用条件的核验。人员对操作仍不熟悉、现场尚不具备合同要求的培训条件时,应向技术负责人报告并安排必要指导,不能为了签字验收安排没有条件的演示。这里讨论的是费用与合同履行,不提供具体医疗操作规范。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准备追加培训时,医院采购部门先把科室请求与原课程逐项对应,再由有权确认费用的人回复新增报价。设备供应商则应把未完成课程留在原履约清单中,不与新员工专场混计。双方把人员变化、已授内容和新增需求写清,培训记录才能同时服务实际交接和费用审核。

相关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有关履行、合同变更和报酬支付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