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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维修人员私接电线供租户使用,盗窃电量与正常维修用电应怎样分段核算?

2026-10-18

园区发现维修线路长期向租户供电,核算时应先确认电从哪里来、谁承担费用,再把获准维修、维修结束后继续使用以及其他争议时段分开。能够查明的涉嫌盗用电量,应按真实计量和使用证据核实;无法查明时,刑事数额有专门司法解释,不能直接照抄供电企业的追补公式。总表与分表的差额,也不能未经分析全部归到某个维修人员名下。

少收钱的是供电企业,还是园区

假设高明一个工业园检修车间线路,维修人员原被安排保障必要作业用电。维修结束后,一条临时线路仍向某租户供电,该租户的内部用电记录却没有相应增加。这只是便于说明的假设,是否窃电以及损害了谁的财产,均需进一步查证。

若电量未进入供电企业的正常计量,涉及供电企业的结算权益;若全部电量已经计入园区总表并由园区付款,但租户绕过内部计量、未承担相应费用,则需要进一步审查园区与租户间的供电、计费和授权关系。这两种情况的受损主体、计量资料和费用去向可能不同。

2024年《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七条对非电网供电作了说明,第七十三条也区分供电企业计费装置与用户内部考核电表。内部表可以为查明园区各处实际用电提供材料,但不能因此把它直接当成供电企业的结算表。应保留总表、分表的编号、对应范围及抄表时间,而不是只提交一张“少收电费”的统计表。

租金是否包含正常用电、公共维修费用由谁负担、临时用电由谁批准,都会影响判断。不过,租赁合同约定包电,并不意味着租户可以任意使用全部园区电源;园区管理人员同意,也不能当然代替依法应由供电企业办理的手续。

以维修工单为起点,查清每次用途变化

分段不是把全年平均分成几份,而是寻找有证据支持的变化时间。维修工单能说明原先要修哪里、需要哪些设备和预计多久;进出场记录、完工确认、恢复正常供电的通知,则有助于确定维修实际结束的时间。工单提前关闭或延迟补录的,应保留原记录,不能将系统日期直接视作全部事实。

在获准且正常的维修期间,核对实际维修设备、作业时长和用电范围,不把这部分当然算入盗用电量。如果租户在维修同时使用了不在授权内的生产设备,则需分别查明,不能因为仍有维修人员在场就把同期全部用电都称作维修耗电。

维修结束后的继续供电,要查是谁决定保留、租户何时开始或继续使用、是否另获有效授权、费用有无正常结算。结束维修和开始涉嫌盗用可能不是同一时刻;线路存在,也不等于每天都持续带有相同负荷。停产、假期、设备拆除及恢复正常计量的时间,都应进入核算材料。

现场记录可以由供电企业和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形成,说明哪些设备实际使用、各表覆盖什么范围及线路状态。企业管理人员不要为了“重现当时情形”自行接线试验,也不要先拆除全部现场再要求他人凭回忆估算。

查实电量与推算电量各有依据

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首先要求,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数量计算。完整的分时计量、可靠的运行记录和现场勘验可以互相核对。计算说明应能追到原始数据,说明起止时刻、设备变化、是否包含正常维修及其他用户的用电。

数量无法查实时,该项规定以盗窃前六个月的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计算差额。适用这一规则前,仍应核实哪些记录确属正常使用、涉嫌盗用持续多久及仪表读数对应谁的用电。不能把“六个月”误当成已经证明窃电持续六个月。

新增生产线、搬迁、长期停机等变化,可能影响历史数据能否解释当前用量。应向办案机关提供这些变化的真实记录及对计算的具体意见,不能随意挑一个耗电最高月份作为正常基数。没有可用正常时期、资料互相矛盾或者部分时段缺失的,应说明缺口,不能由企业自创公式填满全部期间。

总表差额还可能包含公共设施用电、正常线路损耗、抄表时点不一致或计量误差。发现这些因素不等于否认异常用电,而是要说明同一差额中哪部分与被指控行为有关。对于多条线路、多家租户,尤其不能把园区总损耗分别全额分摊给每一家,造成重复计算。

电量核实后,还需依据适用价格和证据依法确定金额。账单内的服务费、设备修复费、滞纳费用等应单列,不宜把园区向租户主张的所有费用合计当作盗窃数额。

追补电费的处理单,不是刑事数额的自动结论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补交所窃电量的电费,并依供用电合同约定承担不高于应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这里的补交电费与违约使用电费性质不同,后者不是额外被盗的电能价值,更不是法院已经认定的刑罚。

该规则第一百零五条还规定了不能查实窃电量时的计算办法,以及无法查明时间时的处理口径。这是供电营业处理规则。刑事案件应依刑法、盗窃司法解释及证据规则认定数额,不应因为处理单上已有总额,就省略对其数据、假设和适用依据的审查。

对追补单有异议,应要求说明计量、期间及各项费用依据,并通过合法途径提出意见。已经补缴的款项和具体对应项目要保留凭证,供责任处理时审查;不能认为补费后原行为自动消失,也不能因对总额有争议便拒绝处理正在发生的用电危险。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电量清楚后,还要分别查维修人员、租户和管理者的认识及行为。正常受派维修、发现超范围用电后是否参与,以及事先约定长期提供不计费用的电,事实不同。共同盗窃需要证明共同故意和相应参与,不能凭“用了电”或“会接线”就推定每个人都知情。

是否构成盗窃,应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盗窃司法解释判断;若争议涉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处分本单位财物,还须结合第二百七十一条等规则核定性质,不能仅凭“私接”两字提前确定罪名。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指向符合条件的组织者、指使者和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并非把公司全部人员一并追责。

园区应及时联系供电企业及有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排除危险,在安全条件下保留现场和原始记录。需要中止供电的,应按相应权限和程序办理,并考虑重要负荷安全;不能以取证为由继续危险用电,也不能将整园断电作为逼迫租户签字认账的手段。

孟翔律师主要在广东佛山执业,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分段核算的重点,是让授权、用途、计量和人员参与对应起来;每个缺失或争议都应如实标明,不以一个估算总数取代全部证明。

相关依据见[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十三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228.html)、[《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一百零三条至第一百零六条](https://zfxxgk.ndrc.gov.cn/wap/iteminfo.jsp?id=20347)、《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fl/11033925/index.html)及[《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48b3b0c3f954448e996602a71fc6f8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