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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经销商把普通产品换上防爆标识,库存未售与已交工程部分应怎样分别核查?

2026-10-18

普通灯具被换上防爆标识,不能只数贴了多少张标签就确定刑事责任。应先核实际性能与销售承诺,再区分库存、借样寄售、已交工程及安装使用的状态。库存尚未销售,仍可能涉及相应货值和未遂规则;已交现场,也不一律等于已经出售。对涉及安全后果的评价,还需查产品缺陷、使用环境及后果之间的联系。

标着防爆,与实际能否用于相应环境,分别核验

佛山灯具经销企业承接厂房工程,普通照明需求与特定危险环境中的防爆要求可能不同。不能只凭灯具能点亮、照度正常,就认定其具备所宣称的防爆性能;外壳看着厚、标签上有编号,也不能替代相应技术证明。

假设经销商把一批普通灯贴上防爆标识,一部分在仓库,一部分送进工程。应核订单型号、产品结构、原厂家资料、相关检测或认证文件及其覆盖范围,查清标识来源和适用条件。证书真实但不覆盖实际型号,与直接伪造文件不同;标识不真实,也仍需依法证明涉案产品状态及具体犯罪条件,不能跳过实物核验。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涉及以假充真等行为。2001年两高伪劣商品刑事解释第一条,将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性能的产品界定为“以假充真”。是否符合这一行为,应围绕承诺性能和真实产品审查,不能仅依经销商将它称作“普通款”或“防爆款”判断。

具体防爆技术要求,应按产品类别、适用场所和相关时间核对。没有查清之前,不宜凭一张其他型号的检测报告下结论,也不能在内部说明中随意补写标准号、等级或检测值。

同样是出库,借样、寄售与工程交付并不相同

可以先按设备编号、批号和数量追物流,再追合同履行。送给项目方试装的样灯,交给经销点代售的灯,以及按采购合同完成交付的灯,分别有什么约定、何时产生付款义务,应由文件与实际履行核实。

工程签收单可能只确认收到了多少箱,未必表示已经验收合格,更不必然说明全部数量完成销售。若采购合同及交货证明实际已经出售,未开票、未结清工程款,也不能直接把它改称未销售库存。解释第二条所称销售金额,包括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不只统计银行已经到账的钱。

假设仓库记载某批200盏,其中80盏按合同交货、20盏有真实借样安排、100盏仍在库。核查时不能因出库单共100盏,就将100盏全部作为已售;也不能因尚未收款,就把80盏货款从销售口径一概排除。借样是否真实、有无回收和后续转售,仍须追踪,而非仅看单据备注。

已售金额与未售货值,不是把同一盏灯算两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解释第二条对已销售与尚未销售分别规定相应标准。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达到法定条件时,可能按该罪未遂处理;“没有出厂”或者“没有客户受损”不能单独成为排除依据。

计算前先证明哪些灯属于涉案产品。正常普通灯、依法如实销售的产品,不能只因和争议批次放在同仓就全部计入。一个批次多次移库、运到项目后又退回的,须核原交易与退回经过,不能在仓库和工程现场各记一次价值。

解释第二条规定,未售伪劣产品货值按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难以确定时按相应规定估价。不能把任何网页上的高价防爆灯当作本批单价。报价对应哪个型号、是否实际采用、不同数量折扣及争议库存如何对应,应有材料说明。

这套伪劣产品货值口径,也不能与知识产权案件未售侵权产品的估价顺序混用。工程合同若还包含安装、辅材和其他正常灯具,不应未经拆分就把整份合同总价作为涉案灯具销售金额。核价表要保留产品、数量、价格来源及对应订单,不能只给一个无法回查的总额。

已投入工程的部分,还要审查安全后果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针对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产品,并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等条件;销售环节还要审查明知。不能把存在危险、标签错误与已经符合该条的严重后果直接等同,也不能仅因发生事故就认定任何供货人均承担相同责任。

现场使用环境是否在所宣称适用范围内,实际供货是否就是被检查的型号,安装接线、后续改装及其他事故原因是什么,均应核实。事故调查、检测及专业意见应对应实物与现场,不宜拿另一项目的照片解释本项目全部后果。

没有达到第一百四十六条的条件,不意味着当然排除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相关产品不构成特殊产品罪但达到销售金额条件,以及同时符合不同条文的情形,规定了适用规则。应逐项判断,不能为了凑齐罪名,将相同产品金额机械重复叠加。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发现争议,应停止继续按无依据的防爆性能宣传和交付,核实库存及已交项目去向。已经安装的,及时告知有关责任方评估危险、采取必要排险措施;不能为保留证据继续在有危险的环境通电运行,也不能擅自换掉标签、处置全部样品后只留一份汇总说明。

经销企业应保留原进货合同、厂家资料、标识取得与更换经过、工程订单、交接及真实价款记录。销售人员、贴标人员和负责人知道的事实分别核,不用“客户也知道便宜”代替对性能承诺与明知的调查。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照明电气企业核查时,应先做实物与流向的对应,再核适用口径:库存查货值,已售查真实交易收入,工程安全另查实际使用及后果。把这些区分保留在材料里,比只解释“这批货还没收钱”更有针对性。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fl/11033925/index.html);[两高伪劣商品刑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6/09/08/530685.shtml)。文中200盏及分项状态均为假设示例,不代表已经认定销售或产品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