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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材厂用他人库存照片证明自己的产能,客户预付款损失应怎样核实订约目的?

2026-10-18

铝材厂冒用他人库存照片后未能交货,照片真实性与收款目的应分别核查。认定合同诈骗,不能只证明照片属于别人、客户付过预款和订单最终违约,还要查明相关人员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财物。具体应把照片说明、每次付款、当时可落实的供货方案及后续资金处分对应起来,区分真实交易失败与借订单取财。

客户是根据哪项具体承诺付款的

同一张库存照片,可能被说明为本厂现货、合作仓库可调货物,也可能只是展示产品规格。若供货方明确说图片是本厂已经备好的同型号成品,并承诺付款后直接装车,这一说明与真实情况的差异就有调查价值。只认定图片不是在本厂拍摄,还没有回答它在交易中被如何使用。

采购方应保存发送原图的聊天前后文、语音、询价清单和付款要求,说明自己在付款前提出了哪些交期、数量和现货问题,对方如何回答。如果客户早已知道需另行排产,不能仅凭照片来源把交易改写为购买现货;若客户明确要求已经完工的急单,对方用他人现货图片作保证,则需要进一步核实该承诺如何促成付款。

南海铝型材采购中,照片里的外观相似并不足以证明对应订单有货。规格、合金牌号、表面处理、数量和可交付日期,需要与合同及真实库存记录核对。这里讨论的是举证内容,不意味着企业可自行通过照片鉴定全部质量或库存事实。

核查采购和外协方案能否实际供货

供货方没有足够自有设备,仍可能通过真实采购、委托加工或合作厂排产完成订单。对这类解释,应查收款时是否已有可落实的方案,合作方是否存在、是否接受该规格和交期、报价及资金安排能否支撑履行。不能只凭厂房规模小就认定没有履行能力,也不能用一份事后补出的合作意向代替当时真实准备。

举一个假设:企业发送合作厂的库存照片,却称为本厂库存;收款后确实向该厂采购相应材料,并支付加工款,后来合作厂延迟交付。与完全没有合作关系、收款后从未询价备料的情形相比,其履行证据和主观目的需要分别判断。前一种情形中的虚假陈述仍须依法评价,不会因曾经采购就当然消失;后一种情形也应查证,而非只听采购方推测。

能否履行应当对应当时已承诺的订单规模。供货方有完成少量普通型材的能力,不代表有能力承接全部定制急单。反过来,有缺口也不等于其必然打算非法占有。需要查当时的融资、采购、外协安排是否真实可行,以及经营者是否明知无法落实仍作相反承诺。

分批收取预款,逐笔核实当时发生了什么

首笔订金、追加备料款和所谓尾款,可能基于不同陈述支付。若第一笔款项对应的采购真实进行,后来供货方明知货物尚未生产,仍发送他人装车视频要求再付款,应审查后一次取款的事实和认识,不能用最初确有合作一概覆盖,也不能反过来把后续虚假直接套到全部早期款项。

核查可沿各次收款记录展开:付款前作了什么承诺,当时可调配货物或产能是什么,款项到账后支付给谁,对应采购或加工是否真实。预款用于原材料、人工或其他经营支出的,应有具体凭证。用来偿还其他债务、转入个人账户或关联企业的,也要追查真实原因和最终用途,单看转账对象不足以完成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

发生履行困难后的行为,可以与前期资料一起判断。及时说明缺口、提出可核实替代方案、退回未使用款项,与继续编造已发货信息、转移款项并隐匿联系,证明意义不同。任何一种表现都要结合完整经过,不能把一次退款承诺当作有能力履行,也不能仅因经营失败、逾期或联系不畅就推定犯罪。

合同诈骗与民事责任分别审查哪些条件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并符合数额等条件。条文列举了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通过小额或部分履行诱使继续交易,以及收受预付款后逃匿等情形。判断本题时,应核全部要件,不能把一张假库存照片当作完整的犯罪证明,也不能认为交过少量货物便排除合同诈骗。

若不具备相应犯罪构成,不代表虚假承诺没有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是否满足民事欺诈条件,也需核虚假陈述和对方意思形成的联系。一般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还应根据第五百七十七条等规定审查违约责任。不能因刑事证据暂不足,就把合同和款项凭据搁置不理。

企业名义交易的,还应核单位决策与具体人员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本节相应单位犯罪规定责任,不意味着销售、财务、生产人员只要签过字都要承担同样责任。照片说明的制作、收款决策、对供货缺口的认识和资金安排,须与各参与者当时掌握的资料对应。

预付款损失应当与交付及退款分别核清

采购方宜逐项列出已付金额、已经收到且可对应的货物、实际退回款项,以及仍未交付和未退的部分。合同总额不直接等于已经骗取的金额,后续停工损失等民事请求也不能混写成已支付预款。依法如何认定涉案金额,应由办案机关结合具体犯罪形态及证据审查,企业先提供可复核的底账。

准备材料时,不要为了证明受骗而删除曾同意延长交期的聊天,也不要由供货方补造采购合同掩饰原有缺口。相反材料可能改变某笔款项的评价,应与有利材料一并核对。涉嫌犯罪线索与民事履约、返还及赔偿请求的条件分别评估,不能把报案作为无条件迫使对方付款的工具。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铝材预付款争议中,采购方可先把每次付款前收到的承诺与当时真实库存、采购及外协记录连接起来;供货方则应拿出当时已经形成的履行资料,说明具体缺口如何出现。照片源头值得核查,但决定下一步处理的,还包括取款时的真实安排和各笔款项去向。

主要依据见[《刑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及[《民法典》](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图片来源、客户付款与主观目的的判断仍须回到具体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