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械公司将培训招待费转给采购人员亲属,费用受益人与采购关系怎样核查?
2026-10-15
培训已经办过,钱却转给采购人员的亲属,这笔支出仍需核查。亲属收款本身不足以认定贿赂,真实举办培训也不足以排除利益输送。应把服务交付、最终受益与采购职权逐项对应,查明谁提出付款、采购人员是否知情,再分别判断公司和个人的责任。企业此时应保留原始费用材料,暂停尚未核实的争议支付,不用补签合同代替查明事实。
假设佛山一家医疗器械经销公司组织设备操作培训,预算包括讲师、场地和接待费用。活动照片齐全,但其中一笔款项按采购人员提供的账户转给其亲属。以下分析只是一种核查场景:亲属可能实际承办活动,也可能代收款项或取得与服务无关的利益,不能预设其中任何一种已经发生。
一场真实培训,需要拆到具体付款项目
核实培训时,可以先查看设备操作教学的需求、课程和实际参加人员,再核对讲师、场地与付款凭证。材料的形成时间也有意义。仅有签到表或几张合影,不能说明预算里的每个项目均已履行;照片属于其他场次、签字由他人代填等情况,也要如实记录。
亲属确实提供服务的,应核其实际工作、计价依据及与其他服务商的交易差异。可比报价需要相同的课程时长、讲师条件、场地和接待范围,不能拿一个不含设备和人员的低价方案直接相减。存在真实劳动,并不意味着合同总价中没有额外利益;价格偏高,也不能跳过交易条件就认定差额都是贿赂。
如果活动中同时安排采购人员家庭旅游,或替其承担私人支出,应单列实际受益项目。财产性利益可以包括旅游、会员服务等需要付费的利益,2016年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此类数额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金额计算。不能只追问钱有没有进采购人员本人银行卡,也不能直接把正常培训总预算都算作其个人所得。
亲属账户之后,继续查利益归属和知情经过
一种路径是亲属独立完成服务并取得有正当依据的报酬。核查应保留其承接业务、人员投入、成果及收款依据,同时查明有无采购请托或异常付款安排。亲属身份会引出利益冲突疑点,但不能替代对利益交换的证明。
另一种路径是采购人员指定亲属代收,或者款项随后用于其本人、家庭支出。应将收款指示、实际控制账户的人、后续用途及采购事项联系起来。对采购人员是否知道这笔钱,既要看付款前的沟通,也要看其事后得知后的行为,不能仅凭户名认定本人不知道。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受贿故意。这里有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收款和本人知情等条件,不能把所有远近亲属及所有私营单位采购人员都直接套入这一规则。相应主体、职务关联及其他犯罪条件仍须查证。
还有一种情况是采购人员并不知情,亲属自己以其关系影响采购并收钱。此时应另查亲属自身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身份、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及数额或情节等条件时,可能涉及利用影响力受贿;付款方也须核对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亲属只是无意代收,还是明知并参与利益安排,需要分别证明,不能用家庭关系推定共同故意。
对照采购职责,分清医疗机构中的三类行为
收钱与职务行为之间的联系,可以从采购流程中查。某人是否提出技术参数、选择供应商、组织评审、确认验收或者安排付款,分别对应哪些权限,不能只看名片上的采购职务。有权建议但无权最终决定,也不当然排除其利用职责提供帮助;完全不参与相关事项的,则应说明所谓采购关系从何而来。
2008年商业贿赂意见第四项将医疗领域作了区分: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医药产品采购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按受贿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相应行为,符合条件的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便利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利并达到相应标准的,适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
公立医院工作人员的所有行为不能笼统归成同一类。要结合《刑法》第九十三条所规定的从事公务等条件、实际职责和被指控行为,分清设备采购管理与开处方行为。同一个人兼有不同职责时,尤其应核实这笔利益对应哪项行为。公司销售面对的若是独立经销商采购,不能照搬医疗机构人员身份结论。
采购最终没有成交,也不能单独排除受贿风险。2016年解释第十三条涉及实际或承诺谋利、明知具体请托,以及履职时未受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款等情形。应核对许诺、知情和收款时点,不把是否已经中标作为唯一标准。所谓节日馈赠也应结合交往历史、价值、时间、方式与职务请托综合判断。
公司付款,要再核一次决定来源与竞争目的
付款由公司账户支出,不直接等于单位行贿。对于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26年解释(二)第十六条要求核查单位集体或者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的决定,以及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个人与单位财产高度混同、不正当利益实际归个人的,也有相应个人行贿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给付财物,则须结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等规定审查。
付款方谋取的利益也要具体化。以财物换取偏向性技术条件、排斥竞争者或者违规验收,涉及的事实与按合同支付真实培训报酬不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付财物谋取竞争优势,属于商业贿赂意见规定的不正当利益范围。产品确实合格或者价格没有上涨,均不足以直接排除这一问题。
行政违法与犯罪须分别评价。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以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等方式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并规定工作人员贿赂原则上归属于经营者,经营者证明与为其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这一归属规则不能直接代替刑事案件中对单位决定、人员故意及犯罪条件的证明。如实入账是合规折扣、佣金的法定要求,也不能把账上注明的虚假培训费自动变成合法支出。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核查一笔费用,可以从原始预算开始,将项目交付、付款指示、受益用途和相应采购事项逐项对照;未能取得的亲属账户资料标记为待核,不擅自登录私人账户或向员工索要无关家庭信息。企业内部可先保全自身持有的审批、合同和业务沟通,由有关人员依法提供其他材料,进入调查程序后通过合法途径核验。
不要让活动承办人补做虚假签到、倒签服务合同,也不要组织相关人员统一说法。确有漏存材料的,补充说明应写明实际形成日期和来源,保留原记录。对经办人应区分其知道什么、据什么审批付款,不能把有财务签字等同于知道利益安排。已进入案件程序的,争议款项如何处理应依法与办案要求衔接,不以私下退回掩盖原始用途。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器械公司负责人下一步应先选出那笔收款依据存疑的费用,核实账户为何被指定,以及它与哪项采购决定相连。每项解释都需要可核对的材料;存在疑点就保留疑点,不急于将整场培训定性,也不以活动真实为由停止追查个人受益。
依据核验于2026年10月11日:[《刑法》相关条款](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2008年商业贿赂意见第四、七至十一项](http://www.cq.jcy.gov.cn/yfy/jwzn/202111/t20211117_3427702.shtml);[2016年贪污贿赂解释第十二、十三、十六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9612.html);[2026年解释(二)第八、十六、二十四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7181.html);[2025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5/20/art_104_206437.html)。本文按核验时现行规则分析,历史行为须另核时间效力;2026年解释(二)对不一致旧解释有优先适用规定,不能沿用旧的数额倍数口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