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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试验员替主管保管虚假检测底稿,单纯知情与实际帮助行为怎样区分?

2026-10-15

虚假检测底稿在试验员手中,只能说明其占有或保管了材料,不能直接证明其参与共同犯罪。判断是否实际帮助,需要明确主管被指控的具体犯罪,再查试验员何时知道内容虚假、知道材料将怎样使用、做了哪些配合操作,以及这些操作对相关犯罪有什么作用。反过来,“没有在正式报告上签字”“没有分到钱”,也不当然排除明知后主动协作的责任。

假设佛山一家建材企业的主管将一袋检测底稿交给试验员保存。试验员后来发现其中数据与仪器原始结果不符,又按主管要求几次取出文件。调查时,这袋材料从其柜中被发现。此处讨论的区别在于:他最初是否知道袋内内容,后来取文件是交给内部复核人员,还是帮助把虚假结果包装成真实检测依据。两种过程即使最后都表现为“柜里有假底稿”,意义也不同。

一段保管经历,至少有四个时间点

接收时间、发现虚假的时间、被要求取用的时间、获知调查的时间,应分别记录。不能因为试验员在询问时已经承认知道数据有假,就推断他接收文件当天也知道。也不能因接收时不知情,便省略后来反复调取、改写或传送的行为。

接收时,可查文件是否封装,交接目录写的是“待复核”还是“已完成检测”,试验员有无查看权限,是否实际看过内容。发现异常时,则核其接触了哪些原始数据、主管如何解释、有没有提出异议。仅看到一个数字不同,可能还涉及单位换算、录入修正或者样品编号不一致;已经看见主管要求把不合格结果改成合格,与只觉得文件格式奇怪,认识程度不同。

每一次调取都应找到对应的人和用途。主管说“把上周那袋拿来”,不能仅凭这句话确认是用于造假;还要看随后交给谁、哪份报告采用了这些数据、有没有以相同编号对外出具文件。工作安排与实际使用能够对应,才有条件评价试验员的行为作用。记录存在空档,应标明未知,不用“大家都知道”补齐。

先明确被帮助的究竟是什么行为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不按共同犯罪处理,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分别处罚。指控保管人参与犯罪,应先说明底稿的虚假内容、文件性质及对外使用,究竟符合哪个具体罪名的条件。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针对法定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等情形,另有严重不负责任、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建材企业的内部工艺记录、检测机构对外出具的证明,以及个人尚未使用的错误草稿,不能只因都叫“检测底稿”就作同一评价。涉及该条时,要核机构职责、人员身份、证明用途及情节条件,不能给每名企业试验员直接套上该罪主体身份。

如果底稿被用于其他违法活动,也要找到对应行为和法律条件。没有明确涉嫌犯罪及其构成,就先把保管人定成“帮助犯”,会把文件管理过错与刑事责任混在一起。普通存档中的疏忽是否另有行政、民事或者岗位责任,应按具体义务审查,不能反过来补足共同故意。

没有改数字,也要核每次调取的实际作用

一种情况是按既有档案制度原样保存,目录、借阅和归还都有记录,发现不符后另作说明并交有关人员复核。此时保管可能是在保全材料。即使他后来知道底稿有问题,也应核是否实际支持了违法使用;单纯知情本身不能替代共同故意和参与行为的证明。

另一种情况是,试验员明知底稿被用来冒充真实检测记录,仍按要求补写不存在的试验日期、替换对应附件,或者根据对外出具报告的需要反复整理配套材料。这些具体协作可能具有帮助作用。应核操作内容、双方沟通以及最终文件使用,不能只留下“按主管要求保管”这一句模糊概括。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仍须与具体犯罪的条件相连,不能从一个修改动作直接跳到定罪。

还有一种容易混淆的情况:底稿始终没动,但保管人知道有人会来核对,故意按事先商定的办法让核查人员看到一套虚假记录。这里要查双方约定、实际提供的材料及作用,不能以“我没有亲自改数字”排除所有参与可能。相反,材料放在共用柜中,也不能仅以钥匙登记在试验员名下,认定每次调取、替换都是他做的。门禁、借阅、账号和在场记录需要相互印证。

普通岗位并不直接等于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者规定为从犯,并规定相应从宽处罚。这里有先后顺序:先证明共同犯罪及个人参与,再评价其地位和作用,不能用“只是从犯”代替对是否参与的审查。

没有决定权、按固定工资领取报酬、没有在正式报告签字,是应当核实的事实,但都不是单独决定责任的标准。实际负责全部虚假底稿整理并对接对外使用的人,其作用不能仅用岗位名称概括;只接收过一次封存资料且不知用途的人,也不应因为同属试验室而承担其他人的行为。主管指令对其认识、选择和实际操作有什么影响,需要查具体表达及工作经过;不能把“上级安排”统一视为免责或者有罪的理由。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发现问题后,不要为证明“与我无关”擅自销毁保管材料。依法保留原件、如实交接,与继续配合使用虚假文件,应当区分。可以列一份基于现有资料的经过说明,注明哪些是亲自操作、哪些来自他人告知、哪些是后来看到文件才知道;说明形成于现在,就按现在的时间签署,不能补写成旧的工作记录。

已涉及调查或诉讼时,还须注意证据行为的独立边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且情节严重的刑事责任。不是所有文件管理失误都会构成该罪,但接受指令后删除原始结果、替换留存材料,可能需要按具体诉讼关联、行为、主观认识和情节另行审查。原样保存并如实提交,不应与协助毁改证据混为一谈。

纸质底稿可保留封装、目录及借阅痕迹;电子文件应保存原文件、版本和合法取得的操作记录,另作说明而不覆盖原件。企业内部核查也应逐人核对实际操作,避免让所有试验员签署一份笼统的“共同情况说明”。对试验员而言,能够说清每次接收与交出的内容,比反复强调“只是听安排”更有助于查明本人行为。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零七条。按2026年10月11日现行文本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