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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厂负责人私设账户收取危废处置费,单位收入与个人诈骗怎样分别查证?

2026-10-15

处置费进入负责人控制的账户,只能直接说明收款通道,不能据此认定个人诈骗,也不能因为用了企业名称就认定单位犯罪。需要先查这笔费用原本对应谁提供的服务、谁依法有权收取,再查付款人相信了什么,以及收款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真实单位业务的收入被截留,与负责人从一开始就编造处置业务骗款,可能涉及不同的被害人和法律评价。

假设三水一家电池企业的负责人向周边工厂表示,可以安排处置一批危险废物,要求费用汇入其单独控制的账户。委托方后来查不到实际处置记录,电池企业财务也称没有收到该笔钱。先要弄清:“没有入账”是财务尚未登记,还是负责人隐瞒了收款;“查不到记录”是委托方未取得资料,还是根本没有实际处置。

先确定这笔费用是谁的应收款

从第一份报价和付款通知查起:负责人以什么身份谈业务,合同约定谁负责接收、运输、处置,收费项目是处置服务费还是代办费用,单位是否授权接单,用印和开票记录是否真实。企业只有生产电池的能力,与具有特定危险废物经营资格并非同一件事;委托别人处理,也不能把对方资格写成本企业资格。

如果合同确属单位业务,约定服务已由单位安排,负责人只是利用收款权限指定个人账户,那么需要继续核对单位对外形成的债权、授权收款范围和入账义务。账户未列在企业名下,不会当然使单位收入变为负责人的合法个人收入。

另一种情况是,负责人未经授权,冒用企业名义虚构合作处置单位,自己报价收钱。此时须查委托方为何相信其有权承接,以及真正的企业是否参与、事后是否认可或取得利益。印章出现于合同上是重要证据,但要查真伪、使用过程和决策记录,不能仅凭一枚印章把所有行为归给单位。民事上对外承担何种责任,也不等同于刑事上已经构成单位犯罪。

让危废去向与资金去向相互核对

危废合规审查首先要认准物料。不能把所有废旧电池、包装物都直接称作危险废物。现行《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采用国家名录和危险特性认定标准;本例既然以危废为前提,就应有对应类别、来源和必要的认定材料。

核查处置能力时,要看收款当时有效的许可证、许可类别、经营方式及实际接收能力。依第五百三十四条,相关危废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取得许可,禁止无证或者不按许可证规定经营,也禁止把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单位和个人。不能只截取许可证封面,便认为任何废物、任何工艺均可承接。

随后把每一笔收费对应到一批物料:合同吨数、称重数据、交接人、运输记录、转移联单、接收单位及实际处理记录是否能够互相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管理计划、台账与申报要求,以及第五百三十六条关于转移联单、跨省转移审批的规定,为核对提供了不同环节的资料。但一份联单只能证明其记载内容,还应查真实性,不能把联单存在直接等同于最终合法处置完成。

发现处置路径不合法,应及时依法处理仍存放的危废;第五百三十三条对贮存、利用和处置另有要求。与此同时,刑事诈骗问题仍要证明骗取财物与非法占有目的。无证处置、履约失败、资料缺漏可能揭示严重风险,却不能单独替代这些证明。

同样是钱没有入账,可能发生在不同阶段

第一种分支是单位真实承接并完成服务,负责人随后把应归单位的收入据为己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要求核查工作人员身份、职务便利、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及数额等条件。这时问题重点可能是职务侵占,而不在于付款方最初受骗。涉及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等法定身份时,还须适用该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别规则,不能一律按普通企业员工处理。

第二种分支是负责人在收钱前就明知没有所承诺的合法处置安排,却伪造接收确认、处理凭证,借此让对方付款并打算占有资金。需要结合交易性质审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或者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等规定,并核实相应构成、数额与适用关系。不能因为双方签了合同就自动选用合同诈骗,也不能看到个人收款就跳过具体交易关系。

还有一种分支:款项虽暂存个人账户,但真实用于已约定的合法处置,费用、余款和账务均可核对。私设账户仍可能引起财务、税务及内部管理问题,但若缺少非法占有等犯罪要件,不能为填补管理责任而推定诈骗。反过来,收款后退回一部分,也不当然消除收款时已经存在的骗取目的;退款的时间、来源和对应款项应如实保留。

认定单位责任,还要查谁决定、谁受益

刑法第三十条要求法律明确规定单位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则,但不能脱离具体罪名先行套用。合同诈骗所处条款可结合第二百三十一条审查单位犯罪;普通诈骗条款并不能据此直接扩张为单位犯罪。

因此,应分别查负责人是否为单位经营作出决定、单位其他决策者是否知情参与、收入是否实际归单位及相关人员的作用。资金先进入私账后支付单位真实费用,是值得核查的事实,却不是单位必然有罪的证明。负责人盗用企业名义、隐瞒接单并独自占有收益,与单位组织实施违法交易的情况,应依据完整证据分别评价。法定代表人、财务经办人、业务介绍人也不能仅因职位或接触过款项,就被认定承担同等责任。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委托方和企业各自保留的资料,往往只能解释一半过程。整理时可按同一笔费用建立对应关系:付款前的报价与承诺、收款账户及控制人、单位账簿、危废交接和实际受托单位资料。发现数字对不上,应标出缺口以及提供材料的人,不补造合同、不倒签授权、不把后来找到的处置单位写成原已落实的合作方。

企业可先核清尚未安全处置的物料,依法安排后续处理,同时保存原台账和资金记录。被调查人员说明自己知道什么、何时知道、做过什么,需要与当时资料相互核对。依法纠正环保问题、补齐真实账务,与如实解释此前收费过程可以同时进行,但后续补救不能改写此前事实。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603/t20260313_1146496.shtml)第五百二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二条至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五百三十六条。按2026年10月11日现行文本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