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把过期饮料交废品商却被重新销售,原企业是否知情怎样证明?
2026-10-02
过期饮料被废品商重新销售,不能仅凭包装上的生产企业名称认定原企业共同犯罪,也不能只凭“废品处理”合同排除责任。应核交付时物品状态、约定用途、价格及真实沟通,看相关人员是否知道再售安排并实施相应行为。发现饮料可能重新流入市场,应及时依法采取停止流转、通知报告等措施,保留批次与交接记录,不宜等废品商自行出具一份处理证明。
先确认市场上这批饮料,是否就是仓库交出的那批
假设三水一家饮料企业清理过期库存,将数百箱交给长期收购包装物的废品商。后来市场发现该品牌饮料,部分日期有异常。废品商称货来自企业仓库,仓库负责人拿出处置单,企业则认为对方私自转卖,与自己无关。
核责任前,应先核批次关联。品牌相同不代表都是同一次出库;调查应结合批号、规格、数量、库存、出库时间、车辆和收货资料。外包装与瓶体信息是否一致,市场发现的货是否经过更换包装,也需要依法查明,不宜只凭废品商一句“他们给的”认定全部来源。
数量尤其要对应。仓库登记五百箱,实际清点多少,交付途中有无其他货混入,已处理、仍存放和重新销售的数量能否分开?资料不完整,应如实列缺口。企业不能事后重写库存表,将本来未清点的数字伪装成当时已经逐箱核验。
“按废品处理”是约定,实际交出去的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等食品。将其称为库存尾货、赠品或废品,不能使面向食用的违法流转变合法。真正回收包装物、依法处置不再用于食用的物料,与交付完整饮料让他人按商品销售,应看实际内容。
处置合同是否明确对象、用途及不得流入食品市场,有助于核安排,但还应核执行。交出去的是包装材料,还是仍可作为饮料商品流转的完整货物?交接单只写“杂物”,为何没有批次与处理要求?废品商实际具备什么处置能力,企业此前是否核过其处理过程?这些问题都应有真实材料回应。
签过禁止再售条款,仍明知对方要整箱卖货而继续交付,条款不能自动排除主观故意。反过来,确有合理处置安排与真实履行监督,对方背离用途另行违法,也不能仅因最后发生再售就倒推双方最初共同计划。
合同和实际交接,应一起读。不要把“由收货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当成企业已完成食品安全义务的证明;也不要认为留了一张车牌照片,就已经证明所有处置环节真实完成。
价格、付款和沟通,分别说明什么
按包装材料价值计价,和按完整饮料箱数、可售数量计价,可能提示不同用途,但价格本身不单独决定是否犯罪。应结合规格、数量、正常废料价格及双方谈价记录,解释为什么采用这项价格,有无额外款项或个人收款。
长期合作也有两面。企业知道对方具备合法处置能力并核过真实记录,是一类事实;知道对方经常将库存食品卖给小店,仍让仓库照常交货,是另一类事实。应查具体经历和信息,不能将“合作多年”统一写成信任理由或者知情推定。
沟通里出现“整箱留着”“客户拿去卖”等内容,应核谁说、何时说、指向哪些货,以及原企业相关人员如何回应。模糊的“处理掉”不能脱离前后文解释。仅因废品商自己内部商量再售,也不能未经证明就认为企业看过或知道。
原企业在交付后第一次接到再售线索,与交付前已经明确获知用途,时间不同。后续消极处理可以是需要调查的事实,但不当然证明此前已有共同故意;后来继续供应或主动协助隐藏来源,则应就新的行为另行核查。不能用事后一句“没想到”覆盖当时已经存在的明确消息。
过期、伪劣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同一套刑事条件
过期食品违法流入食用市场,应严肃处理,但具体犯罪须按构成认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须核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能只凭过期时间长短就完成这一条件的证明;也不是必须已经有人食物中毒才可能适用。
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有关危险情形及专门性问题的认定方法。针对具体饮料,应核批次、保存情况和依法取得的检验等材料,结合其他证据分析。不能拿正常生产时的合格证明,直接证明过期并经异常流转后仍安全。
同一解释第十五条对利用过期食品等生产,以及改日期、保质期、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方向的评价,仍须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等相应条件。未构成某一种食品安全犯罪,不等于改日期再售可以合法继续。
过期饮料也不一概等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的有毒、有害食品。该罪涉及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相应事实,不能仅以日常用语“喝了有害”替代法定要件。不同犯罪竞合,亦应依法处理,不宜为显得严重而把罪名机械相加。
原企业与废品商是否共同参与,需要落到人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五条和有关食品犯罪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为审查共同犯罪及明知帮助提供依据。原企业有人知道违法再售安排,仍提供相关食品、运输、销售渠道等便利时,应核其真实认识、具体作用,以及所帮助行为是否符合相应犯罪条件。
仓库保管员按真实处置指令装车,与负责人主动安排按饮料商品交付、协助虚假说明,不能不加区别。财务收到处置款,也需要核看过什么材料、是否知道真实用途。不能按照企业花名册认定全员参与,或者只将责任归于最后装车的人。
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也应按适用条件判断。未经企业安排的个人行为、企业层面的决定以及管理失职,不宜仅凭货从厂里运出便归为同一种情况。处置管理存在漏洞,应承担何种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需要分别审查,不是有漏洞就自动构成故意共犯。
发现再售后,怎样留下真实处理记录
应立即核尚未交付的同批库存,防止继续进入食品流通,依法向相关主体及主管部门反映已知情况,配合追踪流向。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召回、停止经营、通知及处理等要求,适用时应根据生产者、经营者身份和具体事实落实,不能只让废品商签一个保证就结束。
对召回食品依法处置时,相关报告、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程序应按规定办理,留下真实记录。已经进入调查或作为证据的物品,应服从合法调查和食品安全处置要求,不得擅自毁掉,以免妨碍事实查明。必要检测、批次记录和后续安全处理应做好衔接。
收回多少、尚有多少不明、向谁发了什么通知,都要如实记录。处置证明应核来源、对象和实际完成情况,不补日期、不虚增销毁量。及时补救有其价值,但不能由此直接宣布此前无责任;未查明的流向,也不能用一份承诺替代。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三水食品饮料企业清理过期库存,应把库存隔离、交付处置和后续去向连起来核实。刑事审查尤其要把“知道食品过期”和“知道正在帮助违法再售”分别证明,同时查明相关犯罪的客观条件。产品来源、处置条款、价格、沟通和实际处理均有作用,没有哪一项材料能单独代替全案判断。
孟翔律师关注佛山涉企业经营及食品安全刑事风险。保存完整批次和各人的真实操作,既能依法核责任,也有助于及时找回问题食品;不要为了说明管理合规,用后来制作的记录替换当时的实际处置经过。
依据核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及第六十三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6bff4ef87291497fa72949e1fc88efb5.html),[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四十四条](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8/20240920152615743.shtml),[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3953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