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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炉承包人私接燃气绕过计量表,厂方管理人员参与程度怎样核查?

2026-10-02

承包人私接燃气,不代表厂方每名管理人员都参与盗窃。应查谁决定、谁实施、谁明知偷气仍提供帮助,再把每人的知情时间与实际用气期间对应。燃气损失与公共安全风险也须分别核实。发现异常时应先按安全要求停止危险作业、联系供气单位和专业人员处置,不宜自行拆管补表后才解释责任。

承包合同能分成本,不能替个人回答知情问题

假设禅城一家陶瓷厂将部分窑炉生产承包给外部经营者,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燃气费用。数月后检查发现有未经许可的连接,部分燃气没有经过正常计量。厂方负责人说成本由承包人负责;车间主管称自己只安排烧制;财务则掌握逐月下降的燃气账单。三人的职责不同,受到调查后却可能都被问到是否知道偷气。

承包合同首先说明谁负责正常购气、结算和设备维护,也能帮助定位生产安排。合同写“燃气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把厂方实际参与的违法行为转给承包人承担;但厂方所有人员也不会因为在同一厂区任职,就自动承受承包人的全部刑事责任。

需要核合同实际怎么履行。燃气账户是谁的,日常费用谁付,设备改造由谁审批,承包人是否能独立进出机房,厂方有无人员在场?这些事实有助于还原控制范围,仍需与沟通、施工和生产记录结合,不能只从合同中的职务名称推出知情。

把“知道”拆成具体时间和具体内容

管理人员知道账单减少,与知道有人绕表取气并非同一事实。账单变化可能来自订单减少、工艺调整、停窑、正常节能,也可能与非法取气有关。调查应看当时哪些资料进入了该人员的认知,以及他作了什么反应。

例如,负责人收到明确说明非法改接的消息后批准施工,与收到一份写着“维修管线”的申请,证明内容不同。主管只知道燃气成本下降,与亲自指示夜间使用异常供气路线,参与程度不同。财务支付一笔不明细的维修款,也应核是否看过真实报价、是否知道资金用途,而不能仅凭付款操作认定其故意帮助。

可以按人列出一份时间表:首次接触什么信息、信息由谁提供、何时作出何种决定、随后发生哪次施工或用气。记录应来自原始消息、会议资料、付款凭证及现场人员陈述;事后统一填写的“都不知情”或“都同意了”,都需要进一步验证。

有人中途才明确知悉,不能不经分析便把此前所有用气计入其共同实施范围。反过来,后来知情并主动协助继续偷气,也不能用最初不知情覆盖后续行为。责任期间应有证据支持,与气量计算期间逐一对应。

共同盗窃要核共同故意,失察不是同义词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的基本要求。对厂方人员是否参与盗窃燃气,应考察其与承包人之间是否有共同故意,以及是否实施了相应的组织、帮助或直接取气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盗窃罪的依据,但案件是否达到相应构成条件,还须结合行为、数额或其他法定情形判断。

出钱安排非法施工、授意瞒报用气、帮助规避检查、明知用途仍提供特定操作便利,可能成为审查共同参与的重要事实。每一种行为都应明确发生时间、对象及实际作用。正常审批生产计划,不能在没有其他证明的情况下等同于授意偷气。

厂方因少付燃气费获益,是需要调查的线索,却不能单独证明每个人都知道来源。人员没有获得个人分成,也不必然排除故意参与。证明任务在于认识和行为,而不是简单比较谁拿到钱、谁职位更高。

如果问题只是疏于核查、监督制度缺失,是否涉及行政、民事或其他刑事责任,应按各自条件另行分析。不能将管理过失直接改称共同盗窃故意,也不能用没有共同盗窃故意一概排除其他安全责任。普通盗窃罪并非只要企业受益就能当然按单位犯罪追究。

估算偷气量,不能直接拿最高产能乘全部月份

未经过正常计量的燃气,气量往往成为争议重点。供气单位补收账单、违约金、检查费用和刑事案件中认定的财物价值,范围未必相同。企业收到一个总额时,应要求分清计算项目、计价期间及具体依据,不宜把账单总数直接写成犯罪金额。

核气量时,要看非法取气何时开始、何时停止,窑炉在相应期间实际运行多少班次,哪些气体仍经过正常计量,是否存在停产、设备检修或多条供气记录。不能只凭检查发现的现状,认定承包开始以来每天都按最大负荷取气。

工艺耗气资料、产量、燃烧记录和历史正常用气可以互相校验,但生产条件变化应当说明。使用专业意见或估算时,还应核方法适用前提、数据来源及不确定因素;管理人员参与期间与整个非法取气期间不同的,需要分别列示,不应靠一张总表抹平差异。

对金额提出异议,应指出哪个月份、哪项数据或哪种计算前提有问题,并提供能够核对的资料。不能为降低数字补做生产记录,或者在发现问题后删除停窑、开窑信息。真实缺失的资料也应如实说明,不用后来编制的表格冒充当时原始记录。

没有爆炸事故,不代表安全问题可以略过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属性,私接行为还可能影响设施安全。但认定盗窃与认定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条件不同。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涉及相关破坏行为及公共安全后果,不能把每一次计量违规都直接套成破坏燃气设备罪。

应由合法调查和必要的专业判断说明设备怎样受到影响,是否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财产安全,行为人对此有何认识。第一百一十八条并非必须等严重后果发生才适用;另一方面,现场存在异常连接,也不单独完成公共安全危险及主观方面的证明。

涉及生产安全事故时,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又有相应的安全违规、后果及责任条件。不同罪名的关系应根据全案处理,不能为了强调风险,将可能涉及的罪名全部机械叠加。

现场有泄漏、报警或其他危险迹象,应按应急要求及时疏散、报告和处置,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处理设备。证据保全不能以继续冒险生产为代价。必要的安全处置应记录时间、人员及处理内容,避免为了保留“原样”拖延消除危险,也不要自行尝试恢复或测试非法连接。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陶瓷生产涉及窑炉承包、能源结算和车间管理,审查偷气案件时宜把三件事分开:燃气被怎样取用,每个人什么时候知道并做了什么,现场行为产生了何种公共安全风险。承包合同解释经营分工,原始沟通及操作记录解释个人参与,专业材料解释安全和气量,三者不能互相代替。

孟翔律师关注佛山涉企业经营的刑事辩护。企业发现异常后,应依法配合调查,妥善保存真实资料,并对具体人员逐一核事实。恢复正常供气、补交费用属于需要记录的后续处理,不能因此自动认定此前无犯罪,也不能把未及时发现问题的所有人统一写成参与者。

依据核查:[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第二百六十四条](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8/20240920152615743.shtml)。具体评价应结合人员主观认识、行为、金额和安全事实判断。